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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孙嘉夏从上海出发

因涉嫌违法违规新闻发布而接受调查的上海物资贸易( 600822,sh )表示,收到了上海证券监督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上海贸易公司2月10日发布的公告称,该案已由上海证券监督局调查审理完毕,拟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上海燃料)自2008年起全年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达到3275.75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3030.75万元。

但是,在公开《告知书》的基础上,上海物贸并未公开上海证监局实施的处罚决定。 “毫无疑问,处罚决定是应披露重大若干事项的一部分,但上海物资贸易未能完全披露这一消息,已涉嫌二次违约。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励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认为。 另外还明确了现在投资者开始向上海的物资贸易和相关负责人要求集体索赔。

“上海物贸虚增利润遭处罚 未披露拟处罚决策惹质疑”

虚增益2.66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监督局的调查,2008年至2009年间,上海燃料为了掩盖虚增利润、账面上的损失,采用多种方法结转价格、虚增年末库存,从2008年开始在年报(并购)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价格虚减。 具体数据显示,上海物贸2008年至年报(合并)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到2.66亿元。

年度报告中,上海物资贸易没有追溯调整2008年至2009年的虚假记载情况,而是在年度报告中反映了2008年至2009年被掩盖的全部损失,因此上海物资贸易年度报告中有虚假记载。 而且,上海贸易在去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损失时,也没有按照《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监督局表示,上海物资贸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当时的上海燃油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孟杨等是对相关情况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贸易表示,收到《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行使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向上海证券监督局提交了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资料。 根据上海贸易发布的公告,企业在本次立案调查中调查了若干事项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新闻披露违法行为的,企业股份实施退市风险预警,暂停上市。

目前,沪物贸易也已将沪燃转让给企业控股股东百联集团。 数据显示,上海燃油年亏损1.96亿元,自年1月至7月创下8475万元亏损,净资产为-8258万元。 据上海贸易介绍,近年来,上海燃油受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自身经营管理不适应市场竞争等影响,持续亏损的情况比较难以好转,是影响上市公司业绩提高和资产质量的首要障碍。 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将减轻这些因素的不良形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也将积极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高。

“上海物贸虚增利润遭处罚 未披露拟处罚决策惹质疑”

预定处罚的复印件没有公开

但《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上海物贸只是表示上海证券监督局将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没有具体公开制作处罚副本。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新闻或者披露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健向记者严厉表示,处罚决策也是应披露重大事项的一部分。 “报道的公开必须是完美的。 其中包含着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结果。 比如罚款是多少,30万元? 还是60万元? 这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事物性质、事物严重性的评价和判断,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上海的贸易没有明确这些事项,已经涉嫌二次违约。 ”

记者试图就上述复印件与上海贸易董秘联系,但企业公开电话无人接听。

健律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和相关直接责任所有人平均可以成为共同被告,目前上海物资贸易股东仍在发送资料,要求集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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