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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彭斐从济南出发

昨天( 4月15日)上午9时,备受瞩目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陈超和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运中心)分别陈述了行政争议,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审判,法庭没有对该案在法庭上做出判决。

一位参加旁听的出租车企业管理者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陈超方面对行政处罚主体的异议,济南客服中心显然无从下手。 不可否认这确实是漏洞。

审判现场

原被告激烈辩论了四焦点

今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执法人员扣押,2月13日,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违法运行,被罚款2万元。 随后,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月15日上午的审判开始后,原被告双方迅速进入交战状态。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就济南客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根据济南客运中心提交的证据,从2004年9月1日起,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事务所更名为济南客运中心,负责城市公共客运领域的指导和技术服务业,负责监督检查业。

另据证据显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机关和内设人员编制机构将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纳入交通局。 根据有关规定,济南客运中心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济南市街道内的出租车运营依法行使管理权。

法庭认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运输中心经济南市交通局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但原告代理人李文谦表示,上述两个证据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和内设规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济南交通运输局享有。 李文谦还向法庭表示,根据相关文件,济南客管中心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内设机构或设立的其他内存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被告济南客管中心对原告提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进行反驳。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济南客管中心的处罚依据,第一是当时的现场执法录像,法律依据是《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旁听庭审的出租车企业管理人员表示,济南客服中心作为被告,提供了3份视频资料,但这些资料未能说明陈超收费的行为。 换言之,视频资料中不包含陈超与两位乘车人直接交易的复印件。

最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根据被告陈述、举证、证据确认,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手续是否合法等问题争议较大,议院在法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协商

事件的结果

影响专车市场的迅速发展状况

这次诉讼的胜负结果如何? 对出租车领域和专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有什么影响?

关于该案的胜负,有一点律师认为,取决于执法主体是否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多个方面,法院将根据这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另一位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涉及许多问题,从大的方面来看,涉及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 因为现在专车是否合法还有很大的争议。 但是,在个案中,涉及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问题,只看该案的结果分析其对领域的影响

据了解,业界对专车是否合法有两种观点。 专车不合法一方的观点是,从现行道路运输和出租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来看,专车运营缺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本身就不合法。 支持专车的一方认为,专车运营按照四方协定模式进行,乘客、软件企业、汽车租赁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四方协定,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与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车管理的规定是专车运营模式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行。 这种专车运营模式既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就是合法的。

““专车第一案”济南开庭 客管中心处罚资格成焦点”

这些租赁企业的人认为以下判决结果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通工具今后对专车的态度。 “除此之外,除陈超外,还逮捕了当时的3辆专车。 如果陈超赢了,其他三辆怎么办? 其他专车也一定可以起诉。 ”

陈超也意识到了败诉的可能性。 但是,陈超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输了就继续上诉。 前提是不要占用太多的精力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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