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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1日首次确定并提交了近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遵守的三个大体,即真实性大体、整体性大体、清洁转让大体。 具体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用资产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收入,必须实现资产真实、完全转让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银监会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三大体上”

《通知》规定,转出方和转入方必须保持联系一致,相关风险的负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空。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用资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比较了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期保值,规避监管,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 有利于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分散信贷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防范金融体系风险,保护客户和银行

“银监会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三大体上”

《通知》要求,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之间在进行常规信贷资产转让前,信贷资产转移方要做好信贷资产转移的尽职调查和转移前的内部信用审查,重新评估贷款风险,慎重开展此项工作。

资产转移方应当与信用资产借款方再次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信用资产转让有担保人的,转让人应当在转让信用资产前征求担保人的意见,担保人同意后,可以转让; 担保人不同意的,转出方与借款人协商,更换担保人或者提供新的抵押物,对拟实现信用资产安全转让的信用资产有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占有、交付 转入者应当行使信用资产日常贷款后的管理职责。

“银监会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三大体上”

信用资产转让方在完全转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后,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该信用资产的确认,转让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信用资产,并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贷款资产转让后,转出地和转入地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大宗集中度、存款比率、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相应调整。

《通知》对贷款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会计解决、贷款后的管理以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提出确定要求,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贷款资产,必须严格遵守贷款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标题:“银监会确定信贷资产转让三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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