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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卓从北京出发

昨天( 4月15日),“东星集团与兰世立诉融和集团与谢小青股权纠纷案”二审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该事件被指出是摧毁东星航空的“最后的稻草”,继续引起业界的关注。

此前,对于原东星集团旗下的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企业(以下称东盛)和融和资本投资集团)以下、融和)之间的财务纠纷,分别出现了“8000万”和“17亿”的完全不同的版本。

所有权保护/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昨天从东星集团获悉,在昨天持续4个多小时的审判中,东星一起强调了这一事件是以“股权转让”为名义,以“委托经营”和“股权担保融资”为实质的、多而复杂的经济纠纷。 围绕争论的核心——东星集团、兰世立与李军、杨嫔之间签订的东盛《股权转让协定》的谈判过程、前因后果,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进而重新提请原审判决。

“8000万套走逾16亿?东星诉融众案二审开庭”

“我们从来不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比较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只是“委托经营”的抵押条款。 》兰世立侄女、东星航空总裁助理兰剑敏昨天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强调。 审判结束后,兰剑敏代表东星集团昨晚8点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昨日二审中涉及的主要人物李军、杨嫔、融和集团法定代表人谢小青未出席庭审,截至记者发布消息,谢小青手机未接通,融和集团也未做出正式回应。

东星集团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湖北省高院代为送达,主要当事人未收到较为有效的传递的法律传票,收到8550万人的第三方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上诉人兰世立等也未接到出庭通知,未到达法院 昨日二审改为举证程序,东星方面昨日要求延期审理,经庭审提出争议东盛股份保护,并要求诉讼期间不准转让。

“8000万套走逾16亿?东星诉融众案二审开庭”

追溯双方的故障/

据东星方面透露,昨日,迫于东星航空在金融危机中面临的资金压力,2008年7月,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承诺,东星将以旗下价值超过16亿元的东盛房地产企业100%的股权抵押给融众集团,进行融融

据东星集团介绍,为了获得融资,东星集团与融和集团签署了《理财协议》,承诺将东盛委托给融和经营。 另外,为了使该协定合同法律合法化,将实质性的“借款抵押”合同变更为“股权转让”合同。 (当时以股权转让形式作为抵押是民间借贷的惯用手段)也就是说,应融和集团的要求,将东盛100%的股权转移到该集团职员李军和杨嫔的名下。

“8000万套走逾16亿?东星诉融众案二审开庭”

据东星称,融和支付8000万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支付。 之后,随着“东星航空事件”的发生,兰世立被关进监狱。

在李军、杨嫔方面看来,期间除代表东盛企业共偿还债务2.295亿元外,已支付8550万元,因此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年5月该案原审判决也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比较有效,李军、杨嫔陈述的债务抵消也成立,合法有效。 结果,东盛企业18.37亿资产(含债权)为李军、杨嫔所有,其支付对价仅为8550万。

东星以融和集团借款3亿多元为名义,欺骗东星集团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虽说是以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际为抵押,但却是毫无意义的真实表现,是完全失去公平、可撤销且无效的民事行为。

东星还认为,如果融和集团当时能够偿还3亿1500万元的债务,东星航空本来也可以或最终注定不会被清盘。 融和集团和谢小青也因此被指出“8000万骗取了16亿以上的资产,最终东星航空破产”。

另一方面,融和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去年9月7日否认在北京只向包括“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内的媒体支付东星8000万美元,称“喊冤”为真正的受让方,对光谷中心花园项目的总投资额共计17亿元。

谢小青当时表示,关于“17亿”的数据,他将为所有费用和所有支出提供详细证据,供有关部门采用。

谢氏还指责兰世立利用东盛企业开发的光谷项目共取得资金8.4亿元。 除了用于部分工程投入外,4亿多巨额资金被东盛企业提取转用,给受让人留下了近300起诉讼案件(不包括诉讼程序调解未解决的大量遗留纠纷)。

记者了解到,谢小青年对外办理时,该案已分别于年2月9日和年4月8日开庭审理两次,但原审判决书最终落款为年5月10日。

/ S2/]东星说一审有漏洞/

东星集团此次二审代理律师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在昨天的审判中,东星方面认为,原审没有明确李军、杨嫔与融和集团、谢小青的关系,但这一关系对查明本案事实、查明事件真相有很大意义。

年,谢小青在公开回应包括《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内的媒体时解释说,李军确实融会贯通地担任高管,但在收购东盛时离开了。 杨嫔是纯粹的投资者。 因此,李军、杨嫔收购东盛与融和没有任何关系,与光谷花园(东盛)融和也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东星律师在昨天代理人的话中陈诉说,《股权转让合同》名义上的受让方是李军、杨嫔,合同是他们签订的,工商局的登记文件上记载了他们的名字。 但是,与转让方兰世立谈判的不是他们,而是谢小青。 支付转让金的也不是他们,融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他们也没有办理实体交割手续,不涉及企业财产、印鉴、证件照等物质的交割。 (在“委托经营”合同项下,有移交的“股份转让”项下,没有实体转让)。

“8000万套走逾16亿?东星诉融众案二审开庭”

另外,根据东星向记者提供的资料,原审所表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李军、杨嫔将按照东星、兰世立的指令支付8550万。” 但是,东星从来不认识李军、杨嫔,没见过,联系的是谢小青或者融和集团。 因为不能说命令李军、杨嫐付款,所以《判决书》中也没有那个证据。

对于原判决“李军、杨嫔叙述的债务抵消成立,合法有效,因此无需再支付股权转让金”,东星也认为这个债务抵消的证据不足。

对此,东星的根据是,认为该债务的主体和指向实际上是与履行《委托经营合同》相关的支付行为,而原审张冠李戴将《委托经营合同》相关的价款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判决书》中有其

东星强调,在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合同”前,相关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财务监管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但原审无视对这些先行要素的调查和审查,从片段、表面上审查了“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不能了解所有的事实,就不可能做出全面公正的判决。

此外,东星认为,一审每年开庭两次至年宣判,中间拖延的时间太长,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以上几点,东星集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法律适用不当、判决结果不公正”,兰世立方面损失超过20亿元,谢小青方面非法获利超过20亿元。

截至昨日记者消息,融和集团尚未对此做出正式回应。

兰世立案法律关系图

◎这是本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简要法律关系图。

◎不涉及兰世立涉及税收的刑事案件,也不涉及兰世立的关联企业与民航总局中南局的行政诉讼法关系。

◎多而复杂的背景和背景企业的法律关系也将另行讨论。 三大事件(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是相互关联的。

◎本图资料来源均为公开的媒体报道资料(由东星集团整理提供)。

标题:“8000万套走逾16亿?东星诉融众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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