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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一年,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上市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再次掀起波澜。 去年12月中国证券报独家公开乔丹体育或另一案起诉迈克尔·乔丹后,乔丹体育日前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新闻记者近日获悉,该诉讼将以“被告故意错误指控的不当诉讼行为贬低原告商誉,侵害原告名誉权”为中心展开。 与这一路径相比,记者访问了许多专家,从法律角度解析了事件的走向和诉讼以外的弦外之音。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捏造事实:称其不了解中国国情”

“错误的指控”和“侵权”是重点

年3月,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已经过去了一年多。 与当时媒体和公众的热烈讨论相比,事件的发展相当“冷静”,至今没有开庭的呼声。 在这冷热期间,真正焦急的是乔丹体育因为诉讼而被ipo的进程所阻碍。 3月29日,乔丹体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新闻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乔丹体育此次起诉指控“捏造事实、故意诬告、利用公关企业炒作等手段”,指控迈克尔·乔丹侵犯原告名誉权。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捏造事实:称其不了解中国国情”

相关人士表示,乔丹体育此次诉讼的最初诉求将归结为“捏造事实”。 也就是说,迈克尔·乔丹作为外国人,不具备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是,中文中的“乔丹”字是对“jordan”的习惯性翻译,不构成中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被告自称“michael jordan”,但声称其姓名为“乔丹”,指责原告擅自采用“姓名”,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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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诉讼原因是“故意虚假申报”,被告明知对中文“乔丹”没有姓名权,却故意混淆法律关系,将本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注册商标纠纷包装成侵犯姓名权进行起诉,属于故意虚假申报行为。 这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第三个控诉因素指示事件以外的推进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以诉讼为借口贬低原告名誉,利用公关企业炒作和传播,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失。

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进一步询问时,乔丹体育已经委托调查机构收集对方关于公关企业和网络水军雇佣的证据,但他表示还需要时间。

上次事件的结果很关键

根据乔丹体育官员提供的诉讼情况,中国证券新闻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指出,乔丹体育提出的诉讼原因实质上是姓名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这将成为该案的重要判定之一。

关于迈克尔·乔丹是否捏造了事实,接受采访的许多法律家的意见基本一致。 即重要的是迈克尔·乔丹提供的诉讼理由的真实性,这与姓名权案件形成了多重关系。 “两个案件是独立判决的,但姓名权案的判决会影响后续案件。 如果上海法院认为乔丹的体育没有侵犯姓名权,那么迈克尔·乔丹控告乔丹体育的理由就不充分。 ”。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对记者说。 目前,对姓名权案件的判决依然悬而未决。 法律专家称,迈克尔·乔丹提起的诉讼是涉外案件,不受普通程序6个月审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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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案件没有最终裁定,但是从法律界人士来看,对姓名权诉讼有些疑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迈克尔·乔丹采纳侵犯姓名权的指控不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 因为姓权和公司的商标权不同,所以不具有垄断性。 此外,根据现阶段国内《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武双也认为,迈克尔·乔丹的起诉面临着一点实质性的障碍。 一是姓名权要与特定个人进行比较,从法律上来说,必须认定中文“乔丹”和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才能称之为侵权。 二是迈克尔·乔丹起诉的是姓名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姓名权不太可能涉及商业利益的保护,不一定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先得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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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迈克尔·乔丹“故意错误指控”的指控,法律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意见。 据悉,耐克企业对乔丹体育拥有的8个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和复审,但其异议和复审被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在法定期限内,耐克企业与上述复审裁定相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凯湘认为耐克企业无法继续办理行政手续,迈克尔·乔丹寻求民事诉讼途径,虽然未必能胜诉,但手续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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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的见解。 他认为迈克尔·乔丹很可能会成为恶意诉讼。 “诉讼的目的很明确。 先拖延时间,会影响乔丹体育上市的进度。 》陈建民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解释说,乔丹体育的主要商标从2000年开始被采用,200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推广自己的品牌。 但是,在乔丹体育通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上市前不久,迈克尔·乔丹没有事先与对方进行任何信息表达和谈判,突然提起了姓名权诉讼。 “这似乎是一场明显不纯动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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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另一项被指出侵犯乔丹体育名誉权的指控是,对方利用公关企业炒作传播贬低乔丹体育的言论,法律专家认为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个是传达拷贝的真实性。 如果文案属实,法律不禁止公关企业协助推广。 但是,林秀芹表示,如果公关企业的操作超出了法律的界限,有可能会导致侵权。 黄武双也认为乔丹体育只有说明存在事实是捏造的,才有可能引起名誉侵害。

二是证据收集上的困难。 由于通过公关企业和网络水军的操作,网上传播的言论具有主体隐秘性,刘凯湘认为侵权行为人具体是谁并不容易认定。

三是名誉受损的程度。 如果迈克尔·乔丹方面发布关于起诉以外贬低公司的新闻,法院认为乔丹体育的负面影响严重,则有可能支持名誉权侵权成立。

体育产业专家重要体育首席执行官张庆认为,诉讼给乔丹体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公司ipo流程受阻,诉讼期间体育用品领域进入低潮,公司错过了合适的融资窗口。 二是诉讼负面言论的扩散对乔丹体育企业品牌产生了不良影响。

诉讼背后或隐藏的企业品牌的暗斗

与法律专家意见多元化不同,体育用品行业的人们逐渐统一了“双乔之争”的解体。 张庆认为,表面上是两起诉讼,从法律角度看,谁都不能得失。 国际大公司和国内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正面对决,才是“双乔之争”的深层原因。

张庆表示,近年来,我国体育用品市场诉求持续低迷,国际一线体育企业品牌开始调整我国市场经营战略,不断下沉市场布局,并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精耕二三线城市。 耐克近日宣布,今年将新建40-50家工厂店,商品价格为正品的3-4折,新店也将从一线延伸至二三线市场。 另外,阿迪达斯大中华区理事长高嘉礼也表示,到了2009年,阿迪达斯将进军中国1400多个中小城市。 国际企业品牌和国内企业品牌在中低端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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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市场上直接形成了交战,而且交战规模大了。”张庆说,乔丹的体育企业品牌还处于幼年时期,对国际企业品牌来说可能还不够,一、二线城市双方的竞争交叉很少。 但目前乔丹体育的经营规模达到近40亿元,产品和客户达到一定规模。 在这种竞争态势下,乔丹体育相对于国际企业品牌在中低端市场构成了竞争压力。 因此,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的姓名权诉讼很可能是国际企业品牌的商业防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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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解体者也持有同样的看法。 近年来,在体育用品整体市场不振的背景下,晋江体育用品领域有自己的生产体系,因此渠道多由当地人管理,价格控制能力强,在这一领域的低迷周期中影响较小。 另一方面,外国企业品牌面临市场压力进行渠道下沉,直指国内企业品牌的“大本营”二、三、四线城市。 这个人说:“战火早就发生了,硝烟还很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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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乔之争”的企业品牌思考

虽然所处的专业立场不同,但无论是法律专家还是行业人士,都不约而同地表明了对国内企业品牌的想法。

一位法律专家建议,公司注册商标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人们的公众认识,尊重公众的习性。 从法律角度判断乔丹体育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并不容易。 但是,将公司推向诉讼可能会引起客户的混乱和误解。

陈建民认为,公司原创企业品牌应该如何快速发展可能是这件事的最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商标法刚刚修订施行,公司在创立期间对商标选择不慎重,这种现象在国内客观存在。 公司应该逐渐摆脱这种模式,真正建立起具有自身明显优势的企业品牌。 此外,知识产权审查机构也需要事先防范风险。 乔丹体育发展迅速,在考核方面很顺利,但公司做大做强就会面临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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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运营体育品牌宣传的张庆表示,“目前,国内企业品牌不仅存在商标隐患,在推广方法、体育赞助、渠道方面也存在些许模仿痕迹,同质化现象严重。 这样做的竞争划分不大,领域壁垒也不高,不容易构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在如何应对国际企业品牌市场竞争方面,他提出,国内企业品牌要提高企业品牌差异化,提高企业品牌附加值,并改进绩效模式、零售渠道、顾客体验等措施,以开辟未来快速发展空之间。

“乔丹体育起诉乔丹捏造事实:称其不了解中国国情”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在体育用品市场弱周期的背景下,国内体育企业品牌上船,拉动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内需结构变化等趋势带来的童装、户外、时尚休闲等新兴市场热点,从而获得利润。 “与其在红海保护残党,不如去蓝海掀起波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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