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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戴榆从上海出发

东星集团与融和集团关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企业(以下称东盛房地产)的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最高法院首次开庭后(主要当事人因未收到较为有效的传递的法律传票,改为审前证据程序),东星集团原董事长兰世立。

东星集团方面表示,已将上述新证据提交最高法院,委托湖北省工商局调查此事。 如果工商部门在60天内没有调查结果,企业将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东星方面提到上述签名和印鉴伪造一事,《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要求融和集团董事长谢小青做出回应,但未接电话。

“伪造印章进行股票登记”

东星集团代理人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张军表示,在发现对方涉嫌作假后,东星集团向湖北省工商局投诉,通过公证处对服刑中的兰世立本人的签名进行抽样公证,并向最高法院报告最新情况。

“我们发现谢小青和融和集团是用伪造签名或印鉴的方法进行股票登记的。 我们向最高法院报告了这个事实。 法院也在慎重解决这件事。 ”张军昨天表示:“我们也就此向湖北省工商局通报了,该局也受理了此事。 在湖北省工商局核查后,在民事上,当初的股份转让将变为无效行为。 在行政上,湖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解决决定,应当取消股权变更登记; 另外,在刑事上,使用伪造他人签名或印鉴的方法转移他人巨额资产的行为也有可能违反刑法并涉嫌犯罪。 ”

“东星诉融众案再起波澜 兰世立狱中称签名被伪造”

兰剑敏昨天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向兰世立本人展示工商登记的《股东大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时,他没有看到过相应的文件,也没有签字。 她还说,核对后发现,上述协议中“湖北东星集团有限企业”的印鉴也与该公司以前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鉴不一致。

"工商调查若无结果将提起诉讼. "

事实上,根据东星方面提供的资料,东星与融资之初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附件中确实有股权转让合同。

东星方面对此表示,为了获得融资,东星集团与融和集团于2008年4月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承诺将东盛委托融和经营。 然后,为了使该合同法律合法化,将实质性的“借款抵押”合同变更为“股权转让”合同。 也就是说,应融和集团的要求,将东盛100%的股权转移到了这位李军和杨嫔的名下。

“为什么当初要签署股份转让协定,是因为当初中国法律没有直接将股份作为抵押物。 ”兰剑敏表示,只能签署实质性转让协议作为抵押。

兰敏进一步表示,当初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实际转让目的,而是作为主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附件,其真实意图是抵押,但与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当初签订的附件也不一致,也有伪造签名和公章的嫌疑。

东星方面还表示,正在等待湖北省工商局调查,工商部门未按期出具调查结果或调查结果不尽如人意的,将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是否存在该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签名不是本人,只要他没有在现场签字,该行政诉讼就能够胜诉。 ”兰剑敏告诉记者,“行政诉讼一旦启动,二审停止审理,等行政诉讼结果出来后继续审理。 目前,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我认为我们的胜算很大,但如果行政诉讼赢了,股份有可能回到我们的名下。 ”

标题:“东星诉融众案再起波澜 兰世立狱中称签名被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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