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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宋戈

南纺股份2006年~连续5年做虚假结算,累计虚构利润3亿440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比例从130%到5500%不等。 虽然符合刑罚追究的标准,但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目前只受到了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背书财务报告5年的鉴证机构立信永华和签名注会依然“平安”。 上市公司粉饰结算的违法价格之低,震撼了整个资本市场。

据报道,企业原董事长单晓钟等6名高管私吞、侵占企业“小金库”,去年分别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决,但这些罪名中不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的“重要新闻披露、不公开罪”

a股上市公司中,持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的例子,过去的执法效果如何? 表现出什么样的倾向? 对此,《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进行了整理。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近10年来首次伪造股票的南纺股( 600(250,收盘价5.54元) )财务舞弊事件仍在发酵。

前一天( 5月20日),上证所已向南纺股份发出问询函,要求企业核实2006年起全年会计差错的追溯及新闻披露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股东投诉等诉讼情况,分析未来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据年《南京日报》报道,经鉴定,南纺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干部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占,导致“小金库”流失。 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 相关人员也被判决或解决。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南纺股份连续5年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粉饰决算,相关负责人将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对记者表示,“粉饰会计有刑事认定,服刑人员在服刑中被发现泄密罪的,泄密罪将单独起诉至判决,执行方法结合以前的判决结果执行。”

南纺股份国资经常“虫蚀”/

南纺股份的粉饰决算只是“冰山一角”。 年,来自南京市审计局的《年一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至年资产负债损益核定结果》报告显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和浪费。

该报告显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2004年、2006年、2009年三次股权转让,将2001年成立控股的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置业)的股权从85%降至21%,为2007年~2009年的 南纺股份公司应获得的投资收益为2.09亿元流入民营企业的南纺股份,通过将实质持有的南京鼎重投资管理顾问有限企业5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田明的方法,将国资对高质量资产的国有控制权一扫而空。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此外,在资产收购方面,南纺股份办南泰国展的本息已经达到10亿元,到年底为上市公司创造了827.50万元的投资收益。 由于南纺股份使用收购部分资产的方法投资新疆南泰纺织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新疆南泰),没有严格控制收购风险,新疆南泰已经未偿还债务,占用南纺股份资金2912.29万元也将造成损失。

截至年底,新加坡各企业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时间占用南纺股份资金3959.77万元; 澳大利亚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勇,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期占有南纺股份资金3522.79万元。

原会长单晓钟被判处13年监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南纺股份的调查始于2009年,但更早之前一些高管辞职。

年1月,南纺原董事长单晓钟和董事赵万龙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晓钟说“因为退休年龄过去了”,申请了南纺股份董事、会长、社长辞职。 同年7月8日,原财务总监丁杰元和副总经理刘盛宁也提交了辞职报告。 辞职4天后,据南纺股份公告称,丁杰和刘盛宁就单晓钟的离任审计工作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

南纺股份公告到此结束,原高管遭遇调查后,就没有下一个了。

年,上证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 上证所认定,南纺原董事长单晓钟、原财务总监丁杰、原副总经理刘胜宁3人恶意贯彻、合作造假,对企业违规行为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公开谴责,3人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企业董监职务

《南京日报》年的报道吸引了记者的观察。 据该报道,经查实,原南纺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干部工作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人,大部分资金被干部侵占和私分。 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 相关人员也被判决或解决。

财务虚假负责人可以追究刑罚责任/

首先,这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提到的粉饰决算也要追究刑罚吗? 另外,原高管被判决时,上市公司是否应该立即公告?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法应对罪是“违反不公开重要新闻罪”,但目前尚不清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将该案移送司法。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报道不依法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单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向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经刑事认定,犯人服刑中被发现泄密罪为当时未查明的犯罪,该情况下,泄密罪被单独起诉执行至判决,执行方法与以前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执行时将对以前的处罚情况予以说明

另外,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公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尽管高管已辞职,但高管犯罪事实是与企业有关,还是应该及时公开后续结果,这其中企业可以及时得知

“”

企业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刑事起诉的责任已经明确

经过记者王一鸣

近十年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梳理发现,除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外,还常常缺乏刑事责任。 同时,许多案件已经过了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被移送司法机关还是被立案尚未得到核实。

“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一系列粉饰决算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罚吗?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原因是什么? 许多粉饰会计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公众必须有权知道”许多受访者对记者说。

“对中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调查过分依赖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率和力度都很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指出,中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置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障碍和结构缺失,必须以表达法律责任的形式构建最妥善的法律防范和制裁机制。 蓝皮书指出,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三大支柱”,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追究虚假刑罚的责任比较罕见/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原资本大鳄——库希纳塔军队曾因违反资本注册罪、披露违规和重要新闻未披露罪、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被判处数罪和有期徒刑10年,近10年来a股已在公司上市,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因财务造假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引起争议的例子,紫光古汉在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年多的立案审查后,于去年3月承认连续4年伪造业绩。 企业2005-2008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约,4年累计造假资金达1亿元以上。 此外,报告中没有反映期间达到5174万元的资金。

公告新闻及其相关财务数据对象表明,除虚增利润外,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 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公开年报净利润429万元,虚增净利润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开开年报净利润464.18万元,虚增净利润676万元。

法律工作者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紫光古汉的虚假情节是“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公开利润总额的30%以上等,应当追究刑罚”。 但截至目前,去年3月受到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警告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罚款3万元~50万元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未从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举报渠道核实该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司法移送后是否立案的新闻。

更重要的是,根据司法机关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比较有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 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粉饰结算行为,因“刑法追诉时效”而过期,最终可以逃避“刑事责任”?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相关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请公安机关予以追究。

以紫光古汉为例,追诉期限应该是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即2009年(公布2008年年报)开始的五年,这个案件看起来已经接近追诉期限。 但是,除了没有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况以外,可能有以下情况。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几年前立案调查时,可能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但没有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调查,但还没有结果。 从外部看到的是,上市公司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王智斌强调,如果在追诉期限内立案,不存在逾期。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是否立案等消息还不清楚/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银河科技2004~2005年总销售额2.14亿元,利润约7726万元。 (根据当时的财务报告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此外,2004年银河科学技术尚未公开,向相关人士请求累计5亿4400万元。 届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企业和相应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案已经过刑法追诉时效,但在追诉期限内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无法核实。

从南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来看,还在刑法追诉时效内,同样关于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等,新闻也处于不透明的状态。

“对于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粉饰会计案件,要移交司法吗? 被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如果没有的话,原因是什么? 投资者应该有权知道。 ”很多回答者对《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说。

“上市公司多年来持续大规模粉饰会计,最终只受到最高60万元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在刑事上最多3年以下的徒刑或拘役(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但尚未及时跟进。 ’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层感慨良多。

相比之下,美国《sox法案》加强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企业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负10年或20年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诈骗的犯罪判处最高25年徒刑。 对被控欺诈罪的个人和企业的罚款分别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整理相关样本时发现,10年前,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相比,刑事责任追究的效率相对较高。

10年前,同一家国有企业的“东方电子”因财务造假震惊全国,相关负责人两年后受到惩罚。 2003年,经法院审理,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利用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企业认购的1044万股内部职业股股权收益和投资资金6.8亿元炒股收益共计17.08亿元,虚假发行销售发票。 其中15.95亿元为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从1997年开始成为绩优股,先后4次执行配股方案,人为制造“股市神话”,给最后“接力棒”的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 (经编辑后,该罪更名为“不公开、不公开重要新闻罪”。 法院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处高峰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处方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五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企业1998年至2001年累计虚增利润约7.72亿元。 2003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企业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虚假会计报告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另外,法院以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会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有望追加”

法院还以颁发说明书文件的严重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2年6个月、2年3个月有期徒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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