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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静从西安出发

中集集团( 000039、sz )和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陕汽)合资企业、中集陕汽企业重卡(西安)专车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集陕汽)不仅陷入“问题产品”的涟漪。 除指控中集陕汽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外,西安得仁企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西安得仁)也将中集陕汽订购的车辆转包给无资质第三方,并质疑第三方再次将生产转包给山东梁山公司。

“中集陕汽涉嫌违法生产专用车 转包迷雾浮现”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向上述第三方和山东梁山公司求证时,双方的说法完全相反。 前者的法人代表孟智说与后者的合同是内蒙古顾客的产品,与西安得仁无关,后者的法人代表臧恒学否定了与前者的合同,也说没有认识孟智。

根据记者拿到的西安质监局文件,中集陕汽被认定涉嫌违法生产专车,挪用他人厂址的工厂名称,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罚款。

出现没有资格的第三者

根据西安得仁与陕西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的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购买牵引车50辆(实际交付的30辆)和半拖车,后者又与中集陕汽签订中集专车的生产合同。

但是,西安得仁发现,中集陕汽涉嫌将订购的车辆转包给无资质第三方。 “中集陕汽首先贷款给厂址位于陕西咸阳的公司,而咸阳的这家公司则贷款给山东省的私人公司。 ”西安得仁办公室主任张昌庆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

西安得仁向记者出示了两份分包合同。 其中一份是《中集车辆集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年4月7日,中集陕汽和陕西陆捷重工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陕西陆捷)从那里购进50辆半挂车零部件,每辆单价12.98万元。

上述购房合同上有双方的印章,中集陕汽方面签字的委托代表是马凯,记者检索公开新闻时,马凯为中集陕汽总经理。 陕西省捷克方面签署的委托代表是孟智。

另一份《订制合同》文件由陕西陆捷和梁山恒超专用车制造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梁山恒超)签订,期限为年4月15日,前者从后者订购了30辆碉堡,文件上也有双方的印鉴和签名。

据记者调查,梁山恒超法人代表为臧恒学。 关于两家企业是否生产专车,记者也查阅了工信部官网的车辆生产公司和产品公告,但未找到这两家企业。

关于分包和资质,记者向陕西陆捷和梁山恒超方面请求证明。 孟智说:“企业只给中集陕汽生产零部件,不生产整车。 合同是半挂车的车架,有资格生产零部件。 合同是供应给内蒙古顾客的产品,和西安得仁没有任何关系。 ”

孟智的说法被臧恒学否定,说:“我没有和陕西陆捷签订过合同,也没有认知孟智这个身体。” 对于记者合同上为什么要有梁山恒超的盖章和臧恒学的签名的问题,臧恒学说,因为企业拿着印章执行业务的人很多,所以不清楚。

车辆是“假货”

针对上述疑问,中集陕汽在西安中院一审判决书中答复称,整车生产仍为中集。 但西安得仁又发现,收到的30辆车辆的生产单位为中集车辆(辽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集辽宁)。

台中集牌半挂车交付30辆时,实际交付形式和参数与合同不符,存在质量问题,西安得仁也于年1月28日向西安质监局通报。

西安质监局回复,认定中集陕汽涉嫌违法生产专用车,并有假冒他人厂址工厂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和罚款。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获得的《事件调查结束报告》显示,西安质监部门经调查,中集陕汽对合同约定的型号为zjv9390clxaa仓储栏运输半挂车实施了3c认证,但实际交付的30辆半挂车按照客户特殊要求, 并且,这些车辆申请gb/t6420-2004标准内的特殊系列车型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未实施3c认证。

因此,西安质监局认定中集陕汽企业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集牌型半挂车。 根据相关规定,西安质监局共罚款878.9万元,责令中集陕汽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认证的车辆。

此外,30辆车辆的生产单位为中集辽宁,而西安质监局认定中集陕汽挪用了他人厂址的工厂名称,并处以罚款613万元。 据记者观察,中集辽宁与中集陕汽同为中集集团下属企业。

年12月19日,西安质监局就西安得仁通报的答复文件也重申,中集陕汽未经工业情报部门许可生产专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假冒中集辽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80万元。

但是,对于中集陕汽非法生产专车的行为,西安质监局称不属于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移交西安工信委解决。

西安工信委装备工业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30辆半挂车,由于纵横高度已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准确地说是专用设备或特殊用途的车,不属于公告产品,可以不公告。 由于这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业务范围内,他回答说:“将事件移交给了质量监督部门。”

对此,记者也向西安质监局发送了采访纲要,但在发布消息之前没有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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