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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金微彭小东原金发来自北京

昨天( 5月6日),《每日经济信息》涉嫌对良好视力进行欺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公开新闻报道,“好视力眼贴”的定位不是药品,而是保健辅助品。 中国客户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市客户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邱宝昌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药品,好的视力才能传播疗效和功能。 “药品管理法明确地说,保健品不能传播疗效,对人体有辅助作用也不能传播。 ”。

“中消协法律顾问:好视力非药品 推广疗效系违规”

中消协原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定某产品是否欺诈有三个因素:主观故意、流程实施、不良后果的产生。 他认为,如果存在媒体披露的行为,好的视力就等于从无到有,胡乱编造,扩大适用范围,而且是主观故意,属于欺诈。 然后,卖产品就是在行为中实施了这个过程,这些顾客在采用产品的过程中受到欺诈,好处被削弱,也就是带来了不好的结果,“作为欺诈的三个要素已经具备了”。

“中消协法律顾问:好视力非药品 推广疗效系违规”

专家表示,视力有各种各样的欺诈嫌疑/

在昨天的报道中,视力好的自称“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中医科学医药健康食品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产业基地”是疑问的要点。 王前虎说,如果良好的视力确实没有相关认定,就属于欺诈行为。

良好的视力,在其眼中贴的介绍中,也提到了草药的产地来自神农架。 王前虎指出,如果实际药材不是取自神农架的,也可以证明虚假推广。

一直以来主张“对白内障有效果”的眼科专家认为:“白内障、眼底疾病等眼病的发生原因很多,且涉及营养等多种因素,因此清除眼贴浑浊的结晶蛋白质迄今为止还是有可能的。”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药品不得参与药品的推广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证明和有关推广资料中推广包括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相关复印件。

关于好视力的护眼垫对近视眼、白内障等是否真的有效果,王前虎说,卫生部门通常有正确的说法,某些药物有什么疗效必须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录用证书也必须得到批准,或者夸大或列入其中

邱宝昌说白内障是一种病,好的视力对白内障有疗效,这违反了实际上非药品不能传播疗效和功能的规定。

王前虎说,当然前提是这些都有确凿的证据。 例如,检测报告书成为证据,药物的成分证明检查成为证据。 “至于坏结果是轻是重,是录取者的病情误恶化了,比如视力下降,还是引起了某种炎症,还得具体看看。 但是,也有可以确信的是,客户购买肯定是花了冤枉钱,给客户的经济造成了损失。”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迄今为止采访了许多使用视力好的护眼垫的顾客。 他们购买产品的目的不同,有时是为了缓解眼睛疲劳,有时是为了治疗白内障,但效果并不好。 昨天,很多网友说使用这个产品效果不大。

王前虎说,诈骗行为触犯客户利益不分群体,但如果伤害老人和孩子,则性质更恶劣。

律师表示,工商部门应就虚假推广追究责任/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线检索商标注册新闻的唯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记者多次以好视力眼中的制造商郑州市新视明企业为名称进行检索,结果显示:“好视力”、“新视明; 虽然有“xsm”、“haoshili”、“视之宝”、“眼睛形状的图形”等多种商标,但记者无法查询这些商标为“有名商标”的根据。

而且这些商标的申请时期大多是2007年以后,在好视力企业的推动下,2007年1月,好视力眼贴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这种视力好的行为本质上是虚假推广,在我国,惩治虚假推广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两部法律。

根据上述律师,虚假传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该公司利用自己的普通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普及的情况,另一种是虽然不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但直接作为中国的驰名商标普及的情况。 他认为,后者不仅仅是夸张推进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考虑同行竞争对手的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是首要的《广告法》从客户的角度进行处罚。

该律师表示,这种视力好、对眼睛好的虚假宣传行为,用自己的商标假冒驰名商标进行宣传,追究责任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是,另一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律师表示,在中国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不仅出现在工商行政部门,也出现在个别法院判决的案例中,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会被工商行政部门记录在案。

也有虚假广告发布者或责任/

事实上,好视力的护眼垫涉嫌虚假推广,在监管部门的公告中成为违法违规的常客,在浙江、重庆、云南、福建、海南等地被禁止销售。

去年8月,好视力以“中国国家射击队专用护眼产品”的名义,宣布预防近视、治疗白内障、眼睛健康,并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黑名单”。 其理由是,在广告推广中利用患者的形象和名义进行说明,没有科学地表示效果的断言和保证等副本,包含了严重欺骗和误解顾客的内容。

邱宝昌说,既然国家食药监总局认定严重欺骗和误导客户,就应该进行调查。 但是,现实中视力好的执法有问题,“如果是药品的问题,其认定和执法由同一部门执行,但如果不是药品而是健康食品,则是工商部门的问题。”

目前,良好的视力在电视台和电台做广告,由明星代言,但有客户怀疑“这些投稿渠道和明星没有责任吗?”

关于投稿渠道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顾客,损害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顾客的合法权益的,由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但设计、制作、发表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视力良好的多种产品采用健康食品批号,这也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因此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通过虚假广告向顾客推荐食品,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消协法律顾问:好视力非药品 推广疗效系违规”

邱宝昌表示,无论产品在哪个级别的媒体上做广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媒体都有审查的责任,有虚假推广,如果媒体未经审查发表,也有连带赔偿的责任。

明星代言视力要视情况而定/

在广告中,好视力眼贴从2003年开始被冠以“中国国家射击队护眼产品”的称号,提高了客户的信任。 视力方面,2007年3月国家射击队和国家飞艇射击队教练、运动员代言企业形象后,宣布其产品与“国家体育事业”密切相关。

大规模普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良好的视力为此付出了多少代言费用?

昨天,《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致电该中心办公室时,有关官员表示射击队的代言费和录用情况“不在行政公开范围内”。

据该人士介绍,国家射击队和好视力从2003年开始合作,确实有很长的时间,但不是“代言人,而是指定护眼产品”,合作副本通常是“在合作期间推送他(好视力)的活动”。

但是,视力好的官网上写着,2007年3月,中国国家射击队和国家飞艇射击队的教练和选手成为了“视力好的眼神”企业的形象代言人。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这些虚假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演讲者是否包括代言人在学术界仍有争议。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

乔认为,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与明星代言人有直接关系。明星代言人如此频繁,也与我国《广告法》《侵权责任法》不追究代言人责任有一定关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在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危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常规理解来看,由广告代理。 ”。

这很快被解释为“明星代言问题的食品不负责任”。 此后,“两高”负责人还表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负责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拆解,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应负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良好视力官网自述:

◎2003年~年好视力眼贴连续被中国国家射击队护眼产品认定◎2007年1月好视力眼贴商标被中国驰名商标认定◎2007年3月中国国家射击队和国家飞碟射击队教练和运动员成为好视力眼贴企业形象代言人◎2009年4月好 成为世界杯赛眼保护产品的◎年4月好视力眼贴冠名赞助好视力杯飞碟世界杯的◎年4月全国跳水冠军赛

标题:“中消协法律顾问:好视力非药品 推广疗效系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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