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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购买过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有没有注意到保险合同附件中的“人身保险损害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这个“比例表”是保险企业人身事故索赔的重要依据,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14年前制定的“比例表”复印件太晚,已发展成为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约束金融客户权利的手段。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昨天( 5月19日)表示,与《比例表》上述问题相比,近期北京朝阳法院向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引诱保险企业正确解释现行《比例表》,起草新的《比例表》或现行《比例表》

《比例表》14年没有修订

信息显示,现行保险企业在保险条款中广泛采用的“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监会成立后表示:“关于继续聘用<;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支付比额表的通知> (保监发) 1999 ) 237号文),确定各保险企业申报的保险种类条款和新签字业务条款中的伤残程度定义和保险金给付比例仍按《比额表》执行,详见本《比额表》

“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

年9月,49岁的郝在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投保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是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年11月,郝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倒,接受了脾脏切除手术,根据司法鉴定成为八级残疾。 因此,郝向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提出请求,但脾脏切除未在该“比例表”中明确记载,因此被拒绝。 郝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人寿北京分企业才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支付3万元。 此案最后经法官调解,最后中国人寿融通赔偿其9000元。

“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

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企业并不一定接受法院的调解,如果保险企业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法院只能根据合同约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统计,这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因保险企业不接受调解被驳回,其中4成以上的原告欲上诉,但由于保险条款已确定,伤害情况属于《比例表》所述情况

根据法院的调查,相对于现代职业风险和活动以外的风险增加,《比例表》14年未修订,文案太晚,其中关于最高给付比例的规定也大致过大。 脏器摘除、皮肤烧伤等未找到符合《比例表》的项目,甚至骨折后部分活动功能受到限制而致残的也不在《比例表》之列。

律师说应该统一两套残疾标准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他曾经遇到过类似事件。 上述“比例表”的规定面很窄,共有7级34个项目,但目前保险企业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根据这个“比例表”确定明确的费率,如果扩大“比例表”的范围,可能会导致保险产品的价格上涨。 从保险业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保险企业希望在其承担的风险和价格之间取得平衡。

“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

他认为《比例表》应该修改,同时与交通事故的残疾标准接轨。 因为保险公司在一点点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本表中未记载的故障项目进行索赔,客户就会无法理解这一领域的信用。 目前,国内主要有两大标准。 一个是交通事故的残疾标准,另一个是工伤保险的残疾标准,使用较多的是交通事故的残疾标准。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企业必须统一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独立地使用一个标准。 由于目前人们对保险认识不足,制定两个标准容易引起误解。

“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法院建议修订”

为此,保险业建议根据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标准,并采用最重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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