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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娜

 

对持有者来说,经理人更替是专家管理和资产管理领域固有的“风险”。 在更多的“亿万富翁”们将一对多的投资经理视为产品唯一的“身份认证”的情况下,封树标的离职自然会引起投资者的担心。

在3月19日广发基金紧急召开的持股人电话会议上,一位持股人以影响资产配置为由,直接向广发基金企业提出索赔。 但是,对于“专家一对多”双方签订的资产合同,业主并不容易找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封标默默回头的背后所描绘的并不是句号,而是给包括投资者、持有人在内的专家、多业务人士留下了越来越多的启发和思考。

所有者:向广发基金提出索赔

 

“现在你们的投资经理变了。 对我的资产配置也有很大的影响。 你打算怎么赔偿我的损失? ’在这次会议上,一位妇女直接向广发基金提出了索赔。

在这次会议之前,关于封树标的离职,同一产品持有人李先生也谈到了赔偿的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我早就想好了。 当时,我经常去读合同。 我认为,如果这种投资经理更迭,赔偿无望。 我去购买第二只一对多产品的时候,我提出了这个问题,但那个基金企业完全没有意识到! ”。

持有人的这些索赔要求,显然震惊了基金企业。

“我想不出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广发基金副总朱平说:“从企业层面来看,我们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从这个赔偿的立场来看,我们不这样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在一份专家合同中,对变更投资管理者作了如下规定。 “资产经理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由现任投资经理辞职或被资产经理解聘: 资产经理认为目前的投资经理不适合继续担任本计划的投资经理可以变更法律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经理的情况。 资产管理者决定变更投资管理者的,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者和资产委托人。 ”

“专户持有人索赔 广发基金拒绝”

律师:变更投资经理不会违约

 

不可否认的是,投资经理已经成为一对多持有者眼中最重要的因素。 在持有人眼中,投资管理者突然变动,基金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持有者可以因投资管理者的变更而索赔吗? 基金企业应该向持有人赔偿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得到答复的是,持有人无法据此提出索赔。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记者表示,从合同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赔偿问题上投资者没有任何特点。 在合同中,投资者期望“扩张”是无效的。 投资者与基金企业订立投资合同,但基金企业与投资经理订立聘用合同,投资经理不是所有者,因此投资者不能要求赔偿。 ”

律师事务所安冬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指定和调整产品管理者为资产管理者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限制或者禁止资产管理者指定和调整产品管理者的权利,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管理者根据合同行使这项权利不存在违法性和违约的问题。 这和公募基金更换基金经理的理由一样,可以说是管理者管理活动的正常情况。 ”。

“专户持有人索赔 广发基金拒绝”

这次会议后,一位上海业主对此表示不同看法:“资产合同都是样式合同。 投资经理应该在专家一对多的组合中构建重要因素,或者“身份认证”,投资经理的变更应该向有利于持有人的方向说明。 ”

对此,安冬告诉记者,理财合同确实是样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样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遵循不利于样式合同提供者的大致解释。 目前,指定和协调产品经理的解释一致,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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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户持有人索赔 广发基金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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