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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魏玉卿从北京出发

从这几天《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的基金企业反馈来看,基金企业关注的焦点,一个是隔离制度的建立问题,另一个是新闻公开问题。

今年5月27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平交易制度》(修订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2008年3月公布的“公平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完整性。

从原则上看,该稿共二十八条,规定确定不同集团合同到交易的价差量化控制目标,规范不同集团间同日逆向交易,强调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强化公开新闻披露的约束机制。

北京一家基金企业的警察部长向记者表示:“指导意见阐述的这些规定都可以实现,问题不大。 但是,某些副本的操作细节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决定。 我们对比了指导意见中的第20条,提出了反馈意见。 ”

记者翻阅《公平交易制度》,第20条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同一企业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同一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该为零。

“不同的基金经理投资风格不同,订单情况也不同。 有些人在限价购买,有些人在某个价位购买。 有时在有限期限购买,也就是某个时间段购买,但这些在公平的交易系统中会出现问题,系统只能识别价格,无法识别风格。 ”上述警察部长说。

“我可以举另一个例子。 例如,根据第19条,必须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监测和分析当天同方向和反方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价差。 这在新的投资组合和旧的投资组合中是不同的。 ”这些人说:“本来新的投资组合就有建设期,所以如果完全按照这个要求,有可能不符合规定。 那么,比较这种情况,企业只颁发证书吗? 还是有更细致的要求和监督措施? ”

“公平交易制度征求意见今截止基金企业称措施仍需细化”

使基金企业更加“紧张”的是有关新闻披露的要求。 《公平交易制度》第26条要求基金在工会定期报告中披露企业整体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以及大宗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和原因等。

深圳一家基金企业的警察部长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我们认为,如果有突发事件,有可能出现在公平交易系统中不被要求的交易。 例如,双重汇款事件导致的大额买入和卖出,如果完全披露,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引起大量回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披着信怎么把握这个度呢? ”

标题:“公平交易制度征求意见今截止基金企业称措施仍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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