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52字,读完约3分钟

●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

●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者统一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记者涂上光泽○于勇

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订了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 与一审不同,草案二审稿的最大亮点是确定将pe的证券投资活动纳入监管,删除了此前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

另外,二审还规定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类基金”已确定纳入监管

自6月底基金法修订草案初审以来已经过了4个月,pe是否纳入《法》以及未来监管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此次草案二审稿确定了前者的问题:只要是以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无论形式上是“基金”还是企业、合伙公司等“类基金”,证券投资活动都适用修改后的基金法。

此前列入pe监管留存空期间的草案审稿规定中表示,“类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其资金募集、登记管理、登记备案、新闻披露、监管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参加某初审草案并征求意见后,调查的业内人士表示,“就部分实际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企业和有限公司进入监管一事初步达成协议。 这个商业性基金的一部分,不能因为没有被称为基金就搁置起来。 ”

在监管职权分工上,全国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法委经研究,认为以不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当统一适用本法,但其对资金管理人员资质等的要求可以依照现行管理体制加以规范。 因此,建议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作出规定。

“2次审查对将pe的一部分纳入监管一事更加明确。 也就是说,基金法适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复印件,具体规则应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但是,在其他具体的监管职权划分中,法律回避了。 ”。 一家基金企业的高管就这样解体了。

资金组织形式的定位契约型

基金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初审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表示,在法律关系上,两者是与契约型基金性质相同的信托性资金集合体,投资人均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托管人人均为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但内部运作方式略有不同。

“理事会应该暂时在基金企业内部选定,这样的运营方式有可能走向形式而不是实质,保护投资者的好处也有可能走向形式。 ”当被问到理事会基金应该如何运营时,参加了基金法修改相关人员的说明。 这可能是二审最终放弃“洋货”,返回本土的直接原因。

私募必须统一备案

另外,二审还规定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修改,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额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向基金领域协会登记。 修改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登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领域协会备案。

标题:“基金法修订二读 PE入法几成定局”

地址:http://www.sunmeltd.com/sdcjks/1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