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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超来自浙江

昨天( 2月21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收到吴英父亲吴永正和代理律师吕海波的邮件,吴英已于2月17日向最高院正式申诉,承认没有资金偿还债务,表示从事经营活动不会非法集资,被判决无罪

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

年11月27日,吴英被称为“案中事件”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2起,金华中院在吴英服刑的杭州女子监狱开庭重审。 当时,有媒体报道称,由于吴英募股诈骗案件已全部完成司法程序,“案中案件”的再审结果不影响吴英面临的处罚。 但是,开庭前夕,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如果案件最后吴英获胜,将要求重新认定吴英案件。 第二天对事件的判决表明吴英胜诉,吴永正立刻向记者表明了呼吁到底的态度。

“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根据吴英方向最高法院提交的《刑事诉状》,原判决书显示,案件当时的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无法归还,但现实情况是,自己借的债“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正常发挥作用,3.8亿元归还绝对不成问题。 吴英认为,如果在判决生效的那年5月21日计算,不仅可以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还绰有余。

吴英方还坚决否认了集资诈骗的罪名。 吴英说:“在事件发生前和事件发生后,申诉人都没有否认过任何债务。 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率、债权人自身忘记或申诉人未发行借据等”。

关于司法机关认定的借款高利率,吴英认为每万元35元、40元、45元的利息几乎都是债权人决定的,而且“这也是浙江民间借贷习性中众所周知的事实”,自己从未“以高利率诱惑”。

对于吴英认为隐瞒经营利润、诈骗11名集资受害者的原判决书,吴英方面也提出了反驳的理由,并附上书面证据,说明自己并没有虚假传播经营情况,也不是以诈骗手段借钱给他人。 吴英方在诉状中表示,自己欠债的对象都是亲友和熟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具体运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亲属和公司内部与特定对象比较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吴英的申诉是直截了当的——宣判申诉人无罪。

标题:“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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