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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杨井鑫从北京来

安信信托“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产权信托”违约事件在上海二中院一审被判刑。 法院判决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信信托本金和1400万罚息,但不支持安信信托根据所谓“信托贷款合同”提出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累计年息达到40%的赔偿需求。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案件为营业信托纠纷,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企业另行签订的《阴阳合同》贷款利率高于信托企业向案外投资者兑付的收益率,相当于安信信托利用案外投资者的资金谋取自身的利差。

业内人士表示,信托领域存在较多灰色地带,潜在风险不容易监管。

阴阳合同的暴露

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企业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 金额不超过2亿2009万元,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开发和后续建设及财务结构的调整。 根据合同约定,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分三次偿还,年利率10%,时限3年。

同日,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企业与安信信托签署《资金监管协定》,约定保证昆山纯高并满足信托专家内最低现金余额。 如果任何一点不满意,昆山纯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将违约。

根据昆山纯高支付合同还款准备金逾期和信托专家最低现金余额约定,安信信托宣布贷款将于年9月18日提前到期。 但信托兑付到期时,昆山纯高仍未偿还,安信信托向昆山纯高提起诉讼。

但双方出席簿公堂时,昆山纯高认为信托应属于产权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不应存在,安信信托出示的《信托贷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违法目的合同,其中昆山纯高应负的处罚、复利、违约金等

法院在裁定中支持“昆山联邦项目”为产权信托,但该认定明确了安信信托“阴阳合同”的方法。 “安信信托本应根据信托合同交付昆山纯高企业的信托资金,但与被告分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式发放被告,显然违背了信托合同的上述约定。 ”

另外,法院根据安信信托的推广资料,确定了该信托没有向案外投资者公开进行贷款。 安信信托利用案外投资者资金谋取自身利差的行为,违背了我国信托法相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身利差的规定。

信托“灰色地带”[/s2/]

“信托贷款通常是信托企业的自有资金,安信信托将该信托计划归类为信托贷款显然不合适。 此外,法院在裁决这类纠纷时考虑了案外投资者的利益,但安信信托的方法涉嫌违反。 ”北京的一位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作了如下表示。

安信信托认为,在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时没有履行新闻披露的义务,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 “抵押权其实没有被讨论,但这种信托企业的风险设定方法也已被法院认可。 ”

上海一家信托企业的人告诉记者,阴阳合同在信托行业也不少,但没有投诉也没什么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通常不容易查阅,但首要的是信托前期的谈判和后期的信息表达。 “信托企业与融资方谈判时,融资方只考虑信托融资的总价格,但在收益分配和一点点操作上有很大空。 ”

据他介绍,信托领域存在许多灰色地带,潜在风险很少受到监管。 大部分融资细节依赖双方谈判,包括各类费用在内不在同类标准中。 “如果信托什么也不发生的话就没什么问题,但是到了关键时刻就麻烦了。”

在涉及安信信托的昆山纯高事件中,融资方昆山纯高向安信信托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达到2335万,而目前昆山纯高企业也在收取部分费用。

标题:“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 “阴阳合同”牵出信托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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