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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吴泽鹏从广州出发

近日,记者从广东惠州市检察院获悉,雷士照明( 02222,hk )创始人、原首席执行官吴长江已被广东惠州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但是,吴长江方面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提出异议,在发给《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书面材料中,指控吴长江从年开始在重庆工作很久,雷士照明(重庆)企业不在惠州,惠州公安对吴长江本案没有管辖权。 另外,吴长江事件从实体上来说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

昨天( 1月14日),德豪润达( 002005,sz )相关人士向记者发送了雷士照明多年法律顾问起草的意见资料,称惠州警方的管辖符合规定。

吴长江律师:惠州公安没有管辖权

据消息,去年10月,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吴长江进行刑事立案,同年12月5日,吴长江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13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惠州市检察院获悉吴长江正式被捕。 “惠州公安一直主张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是否构成犯罪还有进一步的争论。 ”熊智在发给记者的邮件中这样说道。

熊智觉得惠州公安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是,控告人雷士照明(重庆)企业不在惠州。 吴长江本人长期居住在重庆,事务所也在重庆; 涉案中5家借款机构均属于在重庆注册的法人,贷款银行在重庆。

熊智发给记者的书面资料显示,吴长江在惠州有两处住所,其中一处从去年1月开始无人居住,另一处从去年开始出租给他人居住。

熊智认为,由于吴长江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完全一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手续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雷士方面:惠州警方的管辖符合规定

但是,雷士照明多年来法律顾问提出了相反的意见。

昨天,德豪润达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颁发了“吴长江挪用资金嫌疑由惠州警方管辖符合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由雷士照明多年的法律顾问提供。 文件表明,惠州警方的管辖符合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较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 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备用地、起始地等。

根据本文件,吴长江以挪用资金罪挪用的部分资金,是吴长江需要实施犯罪,有计划地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企业调往重庆的,惠州市是吴长江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据该法律顾问介绍,吴长江户籍所在地为惠州市,“因此,惠州市公安机关对吴长江挪用资金的嫌疑拥有管辖权。”

文件显示,2008年8月,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企业向惠州市公安机关投诉吴长江有挪用企业资金行为,随后雷士照明(中国)有限企业向惠州市公安机关举报,指控吴长江大幅挪用企业银行存款。 文件显示,控告由惠州市公安机关受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手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若干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为惠州市公安机关调查吴长江事件也符合公安部的规定。

标题:“吴长江被正式批捕 双方律师争议惠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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