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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董华从深圳出发

8月22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张晓军22日表示,根据市场意见,《办法》首要进行了八项选编,涉及法规适用、合作社制私募基金监管等方面。

《方法》建立了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实行差别化领域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从《方法》的整体文案来看,首要来源于公募基金的管理方法。 但是,与公募相比,“办法”在私募特别是私募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上有很大差异。

《办法》中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员的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不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工作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对基金工作人员的股票买卖有申报、持有期限等限制。 那么,私募基金工作人员不受该政策约束吗? 《方法》尚未确定。

对此,许多私募基金者认为《办法》在私募基金身份认定方面不够完善。

“我们的身份认定怎么样? 我们到底是不是工作人员? 你会接受同样的监管吗? 因为公募基金的工作人员炒作受到很多制约。 ”华南一位私募基金总裁表示,“公募是使用职业经理人的方法,在这样的规则下,对公募员工的炒股加以限制是合理的,但私募股权与客户的利益是一致的,作为股东参与。 投稿本来就是对顾客负责的方法,也是私募基金一直在做的事件。 关于私募身份的认定,我认为这个《方法》并没有特别确定。 ”

“私募新规受热议:工作者炒股等细节待确定”

深圳另一位私募股权人士也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参与私募投资项目不仅不应该停止,反而应该鼓励,这些应该与公开募股相区别。”

另外,《办法》确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通过媒体、讲座、报告会、分解会和布告、传单、邮件、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向非特定对象推广。

对此,上述深圳私募股权者也表示怀疑。 私募基金还是需要通过推介会找客户,产品也需要销售,所以目前政策没有允许推介会举办,但是是否可以在特定的集团举办还没有确定。

一位公募基金相关人士表示,私募与公募服务集团存在较大差异,私募从诞生到现在,都有自己独特的生存快速发展方法。 对私募的监管实际上是从私募自身的角度考虑的东西在增加。 如果强制私募一点的限额的话,私募的迅速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当然,监管层的说法也不是特别确定,需要进一步定义。 ”公开招募者说。

标题:“私募新规受热议:工作者炒股等细节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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