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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上周末为了使企业更加透明和国际化,决定开始在美国上市。 综合各方面的消息,阿里巴巴最终决定放弃香港在美国上市,应该是为了维持其独特的合作机制框架,其中该股的不同权责制度值得探讨。

一般企业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就是所有股份为同一股、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也称为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 )股权结构中,管理层想要以少量资本支配整个企业,因此将企业股份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份为 投票权通常由股东持有,每股只有一票投票权,被称为a股级。 作为补偿,投票权高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经流通出售,将从b类股转为a类股。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作制蕴含着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的精髓,追求该股的不同权利当然也有自己的特色。 阿里巴巴的企业股中,日本软银股占36.7%,雅虎股占24%,两者在阿里巴巴4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各占1席。 阿里巴巴有28个合作伙伴。 日本软银和雅虎作为外部投资者不是合作伙伴。 马云(杰克默)及其合作伙伴只拥有阿里巴巴集团约10%的股份,马云(杰克默)拥有7%左右的股份。 他们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阿里巴巴的股东们可以驳回合伙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但这些合伙人随后将重新选出新的候选人进行股东的批准。 另外,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互相制约。 例如,实行合作制需要每人一票,罢免合伙人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等。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根据目前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企业双重股权结构去年,阿里巴巴推动在香港上市,马云希望上市后创始人仍掌握企业控制权。 因此,本想维持伙伴管理制度,但香港证券交易所反复强调“所有股东都应该被平等对待”,香港的上市没有实现。 随后,阿里巴巴收到纽卡斯尔和纳斯达克的书面确认书,确认该集团让合作伙伴控制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计划在美国可以接受。 今年阿里巴巴接受了这个提案。 很明显,维持合伙人制度,不管其他大股东有什么样的持股特点,马云(杰克默)及其合伙人都能控制阿里巴巴。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无论是双重所有权结构还是合伙人制,执行该股的不同权利大多是为了强调创始人对企业的管理。 这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互联网企业创业者独特的创造性思维、梦想和前瞻,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创业者初期资本不足,需要不断向天使投资者、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这是必然的。 落实该股不同的权利,让创业者继续控制企业,发挥每个人的天才思维,是有利的一面。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但是,该股的不同权利,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保障,违背现代企业正常的治理结构,容易导致独裁,也容易成为创业者的个人崇拜。 创始人一离开,企业就会陷入巨大的波动。 目前,h股不承认该股的不同权利,a股当然是无条件推进的。 新《企业法》第103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有表决权)”,与该股不同的权利在于a股本来就没有生存的土壤。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即使修改企业法,允许股份公司在同一股享有不同的权利,其副作用也必须重视。 美国的多层股权法之所以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有完善的新闻披露制度、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的投资者结构、严格的监管和法律法规以及集体诉讼文化等。 在目前a股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司法制度下,无疑存在差距和漏洞,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来就是必须应对的课题,如果允许该股的不同权利,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中小投资者将处于更弱的地位。

“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当然,这样也不能白白浪费“同一股的不同权利”。 相对于其他人,创新型企业创始人的思想可能更为宝贵。 即使他们没有股份,让他们控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也是值得的,而且该股的不同权利,也体现在董事的选择上,分红等其他权利通常是该股的同权。 这样,也许可以在有限责任企业中探索“该股的不同权利”。 最新的《企业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这样能否规定创始人对董事提名选任的权利优于其他股东? (作者是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

标题:“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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