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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皓经记者从上海发

11月17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公开发表基金评价结果的机构,《办法》旨在规范其准入资格和评价工作,诱惑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时间投资理念。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基金于2006、2007年开始大规模扩张,符合《办法》要求的基金(设立3年以上)和持证评级的机构数量可能不太多。

“基金评价业务新规明年起施行“一二年级”新生无缘评级”

显然“九不许可”

《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评价工作有九项不许可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参与评价基金成立期间必须超过三年的规定,并规定为 《办法》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估;

二、对同一分类中含有不足10只基金的基金进行分级或按单一指标进行分级;

三、对基金合同生效未满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考核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四、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经理评级期不足36个月[/BR/]五、对基金、基金经理评级的更新间隔不足3个月[/BR/]

七、针对基金、基金经理的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名功能的网站和咨询系统数据列表) )的排名期限不到3个月;

八、基金、基金经理单一指标排行榜更新间隔不到一个月;

九、评估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

在此之前征求意见期间,一位业内人士建议,由于基金于2006年、2007年开始大规模扩张,仅从设立开始排名3年以上的基金的规定,目前能够参加排名的基金就很少 即使是现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似乎也维持着长期仅对过去的业绩基金进行排名的规定。

严格核查资质

由于基金的评价结果直接影响部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规定》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为基金评价机构设置了门槛,并与评价机构和人员

基金评价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者必须具备基金工作资格。 另外,基金评价机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熟悉基金及其评价工作的专家完整,有系统的评价标准、做法和严格的业务规范。 内部控制应促进基金评价工作比较有效的开展和规范运作。

而且,《规定》规定,“从事基金评价工作必须有完整、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做法。 基金评价的做法应当基于机构自身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知识产权。 ”

据说,对资格的这些要求将大幅削减目前领域中众多庞杂的基金评价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最终获得基金评价资格的机构可能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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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金评价业务新规明年起施行“一二年级”新生无缘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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