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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李新江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管理层对基金领域的总体改革思路,在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明确了。

当今市场环境的恶化,不可否认是基金企业快速发展遇到瓶颈,投资者资产难以维持增值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发展迅速,资本市场在不断上涨和下跌的情况下,最终将迎来漫长的增长。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基金领域本身的问题。 包括基金企业长期以来的制度问题在内的基金企业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以及最重要的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市场因素是外生的,我相信基金领域的问题是内生的。 市场因素的影响是暂时的,内生因素的处理才是领域健康快速发展的最终保障。

目前,资本市场的调整,可能是规范基金领域,基金企业自身修炼内功的好时期。 这样,崩溃来临时,基金领域才能赶上时代的快速发展,让投资者享受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效益。

/加强监管/

三重拳直击试图处理领域“沈痴瘄”

经过记者李新江

基金领域规模低迷,也有资本市场下跌、基金盈利效果不佳的因素,但要看基金行业本身存在诸多“痼疾”。 基金法修订草案试图从制度层面改革基金业的疑难病症。

严禁好处运输行为

2008年投资摩根的原增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鼠仓事件被媒体曝光,为鼠仓处罚,成为首批终身禁止入市的基金经理后,汉刚、涂强等多人被证券监管委员会查处。

从法律方面杜绝“老鼠讲”和利益输送是这次修正案的要点。

草案新增基金管理人和工作人员的,“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方便而获得的未公开消息、从事与该消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明示、含蓄地从事其他交易活动的职务,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的定义。

对于备受瞩目的基金企业职工能否买卖股票,新修订案也规定:“基金经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衍生品种的,基金经理申报、登记审查, 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讲,基金经理炒股没有障碍。

北京某基金企业员工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开基金企业员工炒股,对基金经理来说“利润丰厚”。 监管层也明白,参与股权投资是每个人的合理诉求,不能疏忽。 如果有严格的申报、考核制度,就不必担心“老鼠仓”的问题。

德胜基金研究中心的江赛春也在回答时表示,“老鼠仓”实际上与基金法是否允许员工买卖股票没有相关性,规范操作程序后,基金员工将规范股票买卖。

但是,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基金经理如何参与炒股需要越来越多的细则,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

对资金管理层施加“极尽的诅咒”

基金企业管理层承担着造福基金企业股东的使命,也承担着广大基层民众财富增值的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层的这种“二元”定位,在持股者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持股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

管理层不勤奋、不尽责、不作为,违反违法行为,也会给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 北京某基金企业人事指出:“由于基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向股东方面负责,也要向持股人‘股东’负责。”

根据基金法修订草案第27条,基金管理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基金管理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企业更换。 这也在立法上确定了监管部门可以更换基金企业的管理层。

实际上,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曾将宝盈基金强制逼进“宫殿”,要求更换社长。 因此,在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说获得了基金高级管理层动“刀”的“尚方宝剑”。

严禁股东方持有股份

股东方和管理层的矛盾,以及股东方的矛盾,是基金企业管理层频繁变动的背后原因之一。 股东们通过代理股份的方法,回避了管理层对基金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基金企业管理层的稳定性也与预期相差甚远。

根据基金修订草案第25条,基金管理企业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为他人持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不得直接介入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利用资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为资金份额

监管层日前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内资基金企业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为基金企业处理持股代办问题埋下了伏笔。

北京一位基金研究员日前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基金持股问题的处理,以及内资企业持股比例限制的取消,基金企业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消除。 近年来,由股东结构不稳定衍生的基金企业管理层动荡,也有望随之逐渐减少。

/放松管制/

开放三个方面促进基金领域的繁荣

经过记者李新江

基金领域在经历了2007年的超常增长后,进入了长达5年的停滞期,推动了基金领域的突围,成为目前基金工作人员最关心的话题。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自去年以来,随着新基金企业考核的开始,新企业在队伍建设、渠道拓展等方面面临着迄今为止60家旧基金企业起步期未曾遇到过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市场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基金种类迅速多样化

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营方面的管制,同时增加了理事会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大大增加了基金企业业务范围的想象空之间。

根据修正案第47条的规定,基金的运营方式可以使用封闭式、开放型或其他方式。 除了使用封闭式运营方法的基金和使用开放式运营方法的基金外,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草案规定,使用其他运营方式的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这为今后基金运营的形式打开了漏洞。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第48条,公募基金可以使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股基金也可以使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放开高管股权激励

草案也开放了基金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 因为这个管理层期待的股权激励可能会放开手脚。

近年来,基金企业高管和基金经理频繁“趋私利私欲”,公募基金成为私募人才的“黄埔军校”,冲击了公募基金自身的人才梯队建设,人才的频繁流动也造成了基金业绩的不连续、不稳定,也有利于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公司管理层和专家期待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行。

草案第23条规定修改后,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确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保障企业的独立运营。 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实施专家持股计划,建立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管理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时,应当大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新基金法直击沉疴痼疾 助力公募内生快速发展”

考虑到大股东态度和人力资本价值的合理判断是推进基金企业股权激励的首要困难,上海某基金企业高管提出,合资基金企业特别是外方股东可以选择从拥有股权激励成功经验入手进行试点。

设立子企业开展多项业务

过去,基金企业的投资行业仅限于股票、债券等以前流传下来的投资行业,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更需要多元化、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产品,基金企业需要介入越来越多的投资行业。

修改草案第14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设立分企业专门从事公募基金管理、非公开公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投资顾问等业务。

此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扩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允许基金管理企业设立专项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工作,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票、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提高基金管理企业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这意味着基金企业的产品将进入pe等股权投资行业。

“新基金法直击沉疴痼疾 助力公募内生快速发展”

《每日经济信息》采访的业内人士一般欢迎专家持续放宽投资范围。

/维护权益/

出四大措施力度维护人的利益

经过记者李新江

基金对面有投资者,投资者也是基金企业衣食父母,也是基金领域的基础。 因此,新的修正案中,对投资者的保护继续加大。

草案从设置风险准备金、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持股人权力行使门槛、加强对基金违约的处罚力度等4个方面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设立风险准备金

从雷曼兄弟倒闭到地雷股频发,再到最近报道的债券违约风波,都会损害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同样,基金自身决策失误等造成的净亏损,谁来买? 新的修正案规定了这一点。

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核定规定后,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入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企业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采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赔偿。

保护中小规模投资者

与公开募集资金不同,非公开募集资金不是一般的公共团体,而是以稍微了解投资风险,有不同收益预期的人和机构为对象。 因为,修订草案增加了销售适应性发条,防止这些非公开募集的产品向普通大众发售。

草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非特定对象推广宣传,不得采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形式和讲座、报告会、拆解会等方法

降低持有人大会的门槛

和旧的基金法一样,新的修正案在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增加对持有人大会的权利方面不遗余力。

修改草案第九十九条规定,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现行基金法规定的总份额的三分之一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的三个月内,审议若干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才能召开。

业内人士表示,持有人大会的举办门槛将降低,持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加大对违规的处罚

草案规定,基金经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基金经理的固有财产、职工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或者职务”、“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

基金企业违法的,监管层表示:“可以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责令“限制批准增设分公司的红利分配,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限制转让限制提供福利的财产,或者更换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违法基金企业的工作人员,监管层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出境”、“向司法机关申请转移、转让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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