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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徐皓从上海出发

继上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月17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及其相关规则等意见征集稿

据此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此次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为了与新基金法形成配套条款。

确定监管机构/

6月1日不仅是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的期限,也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私募基金可以报告开展公开募集业务资格的日子。

今年年初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这些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工作提出了大致要求,但许多细节问题仍不明确。

例如,迄今为止在具体的监管部门存在争议。 一家证券公司的资金经理表示,此前证券公司由机构部门管理,但基金企业受基金部管辖,开展公开募股业务后,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此外,还有保险和私募基金,这些都不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这个疑问在这次发表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管理方法》中得到了回答。 此次新撰改的方法确定,基金管理企业和其他被批准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合称为“基金经理”,与基金企业一起纳入监管范围。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传统方法中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描述从“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改为“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监管”。

““新基金法”实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松管制成主基调”

“我的理解是,在业务范围内,基金管理者全部纳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 ’基金企业家正在考虑。

另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各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管范围。

放松同业竞争条款/

另一个重大修改是确定了资产管理机构在公开募集资格中提出的许多不清楚的地方。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基金管理企业的单一股东或者有关联股东合计持有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管理机构不得经营公开募集或者公开募集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这是一些控股基金企业证券公司开展公开募股业务的障碍。

此次新撰改的办法取消了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制基金企业的证券企业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工作资格。

“这对控股基金企业的证券公司来说确实是利好,不会带动伤筋动骨。 ’基金领域的法律专家正在考虑。

而且,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基金企业股东的“一参一控”。 “一参一控”是指一个机构或者由同一实际管理人管理的多个机构参加基金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公司不得超过一家。 该规定的初衷是吸引商业机构特别是主要股东组建基金企业,但由于金融危机后海外金融机构并购重组等引起多家基金企业被动换股,遇到“一参一控”的红线,不得不转让旗下合资基金企业的股份

““新基金法”实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松管制成主基调”

在这次修改后的方法中,“一参一控”政策只适用于基金参与企业的股东,不再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也就是说,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加两家基金企业,其中控股公司不得超过一家。

鼓励专家持股/

对基金领域的专家和高级管理层来说,新规在持股、任职等方面有所放宽。

在进入基金企业股东的条件下,此次修订的《基金经理管理办法》除了对机构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大幅减少外,(主要机构股东从3亿元降至2亿元,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机构股东在5000万元以上),还包括

在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考核”的条款,基本上被认为是专家持股被认可的,但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细则,所以没有实际的例子。 许多基金企业高管对此也表示怀疑,“5%是指单一个人持股还是所有个人持股的总和? 可以持有5%以上的股份吗? ’等等。

新的管理方法规定,基金管理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家持股计划,建立长期的激励约束机制。 另外,对专家的持股条件也作了详细规定。

专家不仅可以成为基金企业的小股东,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基金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持股比例超过5%的非主要股东。

除了鼓励专家持股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监事和高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基金企业高管的职务任免和配置进行了简单的政治权力下放。

其中,比较新奇的是,放松了高管在基金管理企业子公司兼职或在参股企业兼任董事、监事职务的限制。

外包有细则/

修订后的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设立了包括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评价、投资顾问、评价、新闻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8种基金服务的独立章节。 此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细则方面对基金服务机构的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如何监督处罚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确定。

““新基金法”实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松管制成主基调”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基金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一位私募股权人士表示,这一方法的出台,终于实现了基金服务外包。 “就基金估值的清算来说,如果从一开始就建立这样的框架的话,价格会变高,但是现在银行、证券公司都有成熟的系统,所以外包给它们也足够了。 ”

个人资本进入基金领域,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之一是硬件建设太费钱,评估清算等服务机构成熟后,部分担忧将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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