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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白亚静来自深圳

日前,雅芳就中国不同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与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支付1亿3500万美元罚款。 这意味着从2008年开始,长达6年的海外贿赂调查以正座雅芳的贿赂结束。

事实上,跨国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行贿。 德普、球鞋、喜讯、约翰逊-安德森等公司因卷入在中国行贿丑闻而受到美国制裁,但中国作为首要优势受损的一方,处罚行动屡见不鲜。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符启林表示:“在中国的行贿,根据属地大致应该由我们管理。”

那么,涉嫌在中国行贿的跨国公司逃避中国的处罚是什么呢?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权威法学家和资深律师,了解到这类事情中的法律宽容、证据难以落实、管辖权冲突等三个因素是首要难题。

贿赂的打击力度比贿赂轻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在华贿赂的跨国公司有德普、帆板、爱立信、约克国际、喜讯、aga,例如itt、约翰逊、约翰逊、西门子、施奈德电气、宝洁、沃尔马

去年7月,公安部宣布将组织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企业)以下、葛兰素史克)经济犯罪嫌疑案件的侦查时,葛兰素史克立即在网站上表示将全力配合中方的调查。 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与中国的法律无关。

根据《关于行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行贿的,在被起诉前,公司集体决定或者公司负责人自行决定承担公司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减轻处罚或者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示范指导实务专家委员会委员古琴·策林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 中国通常对贿赂取缔严格,贿赂广泛,只有个别行贿模范会做出10年的判决。 如果这是因为过去行贿方被认为是被动的,不送礼就不能工作的话,立法时行贿方考虑到自身腐蚀公职人员的因素,设定最为严重,但通常不是这样,整体上对贿赂没有取缔

“雅芳在华行贿在美被罚1.35亿美元 三因素致跨国公司逃脱中国处罚”

我国法律没有对制裁机关行贿的罚款设定上限,但符启林认为实际罚款很低,没有国外高。 因为国内外司法标准不同。

跨国贿赂取证很难

据世界银行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向快速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美元至800亿美元,流向了当地官员。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绍说,在多年的代理经济类诉讼中,他发现,通常公司每年2%的销售额作为业务开拓费,这笔钱包括请客送礼。

虽然贿赂涉及的金额极其庞大,但跨国公司的贿赂方法隐蔽多样,造成了事实上的取证困难。

在许多案件中,跨国公司的行贿呈现规模化,不仅利用咨询企业和中介进行行贿,而且方法更加隐蔽,使用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合理的支出项目进行掩盖。

阮齐林认为,实际操作中没有法律漏洞,难以发现证据是很重要的。 评价是否受贿有两个条件,主观不正当利益的有无,客观运输利益的有无,只要被发现,解决起来很简单,但问题是,现在的行贿手段很好,很多都不可能被发现。

阮齐林特意举例说,一家公司向一所大学捐赠后,成为校董,获得推荐入学名额的,将其名额发给某国职工子女受益,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发现其关系。

符启林说,在实际例子中取证并不容易,如果行贿涉及海外结算,我国司法机关很难获得证据。

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在国家机关介入调查之前,无法了解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导致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发生冲突。

其中,违法行为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办法》等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管辖。 属于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管辖。

另外,在司法机关内部,由于相关人员成分多而复杂,其管辖权也存在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有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件由检察机关解决,企业、公司职员行贿、受贿案件由公安机关解决。

阮齐林表示,在实际解决跨国公司贿赂案件时,首先由公安机关监督有问题的跨国公司,然后由检察院监督公务员。

这意味着不仅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而且同一案件的受贿、行贿方很可能委托不同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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