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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徐杰出生于浙江

停高2天的三江化工( 02198.hk )已于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公告旗下项目环保验收未通过的事实,公告当天(年12月31日)上午恢复买卖。

在此之前,三江化工( 02198.hk )子公司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二期环氧乙烷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一直正常生产。 年12月1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嘉兴永明二期全年6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通过验收,并处罚金9万元,但三江化工没有向市场投资者公开正式消息。

三江化工( 02198.hk )根据上述公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初步确认符合集团三期eo生产设施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符合环境评估检测条件,拟颁发行政许可同意相关设施正式运行9万元,企业财务影响为9万元 有趣的是,这次公告公开了后续手续,但没有说明至今为止违规的原因。

公告证明,3期eo生产设施未经环保检测

三江化工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称,正如《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先前拆解推算,被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处罚的主体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二期6万吨环氧乙烷生产设施,其旗下环氧乙烷设计年度生产能力为60,000吨,

根据上述公告,第三期eo生产设施于年5月17日至年8月16日以及年9月13日至年9月12日两次试生产期间获得批准。

公告称,第三期欧盟生产设施已经通过了2009年10月24日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下达的各项相关环境监测指标,符合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环境评估验收检测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告至今经过两次试制都没有接受环保检查,反而没有正面说明进行了正式的商业生产。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环保署已经于年12月31日(三江化工复旧当天)开始对项目进行环评竣工验收公示,公示期限为年1月9日。

根据该公示复印件,嘉兴永明石化有限企业年产22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的项目据年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年2月对该项目环评进行了批复(浙江环建)

及批准建设方案,是年产22万吨(实际为16万吨)环氧乙烷和10万吨表面活性剂的项目,分两期建设6万吨/年的环氧乙烷和10万吨/年的表面活性剂,3期建设10万吨/年的表面活性剂 目前,实际建设副本仅为6万吨/年的环氧乙烷,本项目剩下的10万吨/年表面活性剂将与10万吨/年的环氧乙烷项目一起建设。 本项目6万吨/年环氧乙烷生产项目于年3月开工建设,年5月建成,经嘉兴市环保局同意投入试产〔嘉环建设试验〕4号,年9月经嘉兴市环保局同意延期试产〔嘉环建设试验〕7号〕。

“三江化工公告披露证实三期EO生产设施未环保验收  原因疑团未解”

疑惑不解

市场困惑的是,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有效。

三江化工在上述公告中表示,该集团于年10月30日接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通知,拟就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相关试产期不得超过试产许可期作出停产和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处罚,并及时提交申请。

并且,该集团于年12月17日收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驳回申请通知,但准予其在接到驳回通知后60天内提出复议。

但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当年1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年10月30日,该厅向嘉兴永明石化有限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浙江环听证) ) 1号) ),该企业未提交听证申请,但于10月31日 的陈述》指出,企业部门作为母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在认为知道合规重要性的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切改善并合格的,请该环境保护部门免除行政处罚。

“三江化工公告披露证实三期EO生产设施未环保验收  原因疑团未解”

浙江省环保署主张嘉兴永明石化有限企业二期年产6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已经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母公司作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应当模范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免除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依法予以考虑。

如果上述文案属实,则逻辑如下显而易见。 年10月3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企业未提交听证申请,但于10月31日来到该厅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免除罚款,浙江省于12月10日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江化工在其公告中指出,集团年110

明明已经发出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又在12月17日发出了驳回申请的通知,允许在收到驳回通知后60天内提出复议,其行政处罚书仍然“比较有效”? 目前,《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没有得到正式的准确消息。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以往的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采用的,应当提交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采用,可以在10万元以下”。

“三江化工公告披露证实三期EO生产设施未环保验收  原因疑团未解”

另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产期最长不超过1年。 但是,三江化工三期6万吨环氧乙烷项目,3个月的中试生产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试生产延期一年仍未通过,但企业仍在生产。

鉴于此,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12月1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嘉兴永明二期年产6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通过验收,并责令停产至罚款9万元。

针对此次事件的影响,三江化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表示,根据目前的审核进度,上述事件对本集团的财务影响不会超过人民币9万元。

标题:“三江化工公告披露证实三期EO生产设施未环保验收 原因疑团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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