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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项修订,《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与9月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版本在许多具体条款的设定上,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或直接删改,梳理这些变化,可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监管层设立信托保障基金的意图。

首先,正式公布的方法提高了保障基金的录用要求。

关于运用保障基金的时间点,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地方表示,“单一信托计划”产生风险或瑕疵的,信托企业可以向基金企业申请采用基金。

例如,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只有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期清偿资金,信托企业短期拟领取资金,不流动性支付的,信托企业 根据正式公布的方法,采用保障基金的前提在信托企业遇到重大风险时最为突出。

实际上,与信托企业的风险比较,监管层贯彻的顺序是“债务重组——外部接受——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履行——保障基金的运用”。 监管层强调,保障基金对信托企业的救助,是风险处置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方式不是无价格救助,也不是对信托企业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

其次,正式公布的方法削弱了保障基金企业的责任。

意见征稿指出,保障基金企业多职兼备,不仅需要基金的筹集、管理,还需要与银监会合作监测信托企业的风险,还需要停业整顿、撤销或托管关闭的信托企业。

最后制定的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确定,保障基金主要负责四个方面的复印件。 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计算保障基金的认购情况。 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清算并支付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 采取保障基金处理信托业风险,保障负责计算保障基金录用和偿还情况的基金的日常运用。

记者认为,关于保障基金企业定位的调整,是相关优势和权力调整后的结果。 目前,保障基金企业还处于初期建设时期,简化功能有利于保障基金的实际操作和运行。

再次,正式公布的方法加强了保障基金企业治理机制的要求。

正式版特别提出,由保障基金企业设立基金理事会,审议和决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录用的重要事项。

众所周知,迄今为止业界对保障基金征求意见稿的担忧较多的是,尽管保障基金大权在握,但缺乏相应的监管体制。 正式版确定:“基金企业必须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确保企业顺利运营。” “保障基金企业未履行职责造成的保障基金损失,应当由保障基金企业承担。”

正式版本更加强调了治理机制,更加明确了外部保障基金的主要责任。 保障基金企业以管理保障基金为首要职责,因此没有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 作为监管层下设的机构,保障基金企业的职责和权力也是一致的。 同样要接受银监会的日常监管,经营的各项业务同样也要满足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等核心监管指标的要求。

标题:“信托保障基金 绝非逆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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