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83字,读完约3分钟

经过记者徐皓从上海出发

从豪嘉股权内幕交易案立案侦查至今,当事人强嘉股权投资经理区某已被判刑,但与参与内幕交易的基金企业相关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 一位律师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吁加强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应按照法规对相关基金企业追究责任。

据《每日经济信息》报道,去年办案期间,各地证券监督局和公安机关多次要求属地基金企业和证券公司的人协助调查。

但截至8月26日,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宣布区某因泄露内幕消息,给两家基金企业带来1500万元非法利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对涉案基金企业的解决延迟。

昨天,涉案基金企业汇丰晋信依然表示,企业至今未收到有关方面的任何通知。 企业对强嘉股份的投资是完全正常的投资行为,企业中也不存在应该公开的未公开事项。

据相关媒体报道,通过查阅检察相关文件,“汇丰晋信和建信基金短期购买的股票份额、非法利润额全部曝光”。

根据甘格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顾某的信息,2009年9月19日甘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企业谈判合作的提示性公告》前,汇丰晋信和建信基金提前买入了甘格股份,随后短期抛售。 其中,汇丰晋信认购251.07万股,盈利571.37万元。 建信基金认购355.51万股,盈利914.58万元。 两家基金企业合计利润1485.95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励健律师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企业和基金经理涉嫌非法获取内幕新闻,没收违法所得,应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的活动资格,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条的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内幕新闻的基金经理涉嫌内幕交易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此前曾表示,“从法律上讲,内幕交易行为人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不排除基金企业,也不能要求基金经理免除其责任。 此次,劲旅股权投资关系部经理区某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两家基金企业获利,区某被定罪实属自责。 那么,从区某那里收到内幕消息而受益的两家基金企业呢? 那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吗? 其相关负责人及负责人是不是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呢? ”

“律师:劲嘉股份内幕交易案涉案基金责任人或追究重责”

健律师还呼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无论是否盈利,都严重侵害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法要求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 “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法院证券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依法起诉索赔。 ”

标题:“律师:劲嘉股份内幕交易案涉案基金责任人或追究重责”

地址:http://www.sunmeltd.com/sdcjks/2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