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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切实维护广大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

基民:股东可以被欺骗进行诉讼。 我在找谁? 同样是人民,为什么差距这么大? (张常春/制图)。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把中国经济推向了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 经济的高速发展,直接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长。 在此期间,作为新兴投资工具的基金排名靠前。 从最初的基金规模非常小,到最近仅沪深300etf就超过300亿元的规模,或者从1998年最初公募基金崭露头角后不久成立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来看,基金领域的巨大变化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值得观察的是,在这个领域急需变化,但没有任何变化。 也就是说,基层民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能取得司法层面的突破,这显然是基金领域不自然的一面。

“基金踩中地雷不吭声 基民维权该找谁?”

基民维权不能问路

要划分国内投资者集团的氏族,股东、基本民众无疑是资本市场数量最多的两个家族。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11日,全国共有基金管理企业72家,管理资产规模达到3.14万亿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总数超过2亿3300万人,约40%的城市居民参加了基金投资。

可以说在过去的时间里,这些个人数量庞大的基层民众与股东一起支撑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天空,也不为过。 但是,资本家的维权经过阵痛,终于进入了正确的轨道,而基层民众的维权却依然处于听不进去的境地。 我国基金业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以十几项部门规章为主体,补充近100个规范性文件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这种体系化的法律构建,就像空披在基民身上的华丽外衣,实质上降低了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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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维权遇囧途

基金作为受委托、代人理财的金融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但是,从国内基金领域的现状来看,尽管基金规模在获得空之前的快速发展(截至今年6月12日,公募基金总数突破千只,达到1003只),但与此相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虽然基金经理竭尽全力追求规模快速发展,但仍将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持在基金快速发展的末位。 这种“弃书”的方法,显然是多年来基层民众维权困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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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法律操作中,基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份额持有人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保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9条也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包括“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从这些方面来看,基民维权所需的重要法律依据已经具备,但为什么其维权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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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基层民众维权难的好办法之一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代替基层民众作为原告向相关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最终基层民众按照份额共同分享诉讼成果。 但是,他承认,现阶段该方法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障碍。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基金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此外,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基金有尽职调查的义务。 因此,这些因素在法律上容易对基金造成一点误解。 也就是说,基金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等而导致投资损失,是自我调查失职的使然等。 结果,自然很难得到司法层面的支持。 在几年前的东方电子案件中,一家来自广东的基金企业作为原告与股东一起提起了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股东胜诉,但该基金企业败诉。 这也是国内基金经理作为原告参加赔偿诉讼较早的例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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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增律师还表示,目前基层民维行业的实际情况中,与这些基金企业主动要求赔偿诉讼相反,大部分基金企业基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在需要代替基层民担诉讼权利时往往集体失声。 在典型的紫鑫药业虚假陈述案中,尽管持股基金企业如山,但一家基金企业并未谈及其基层民众的投资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处理这一维权问题的关键是改变基金经理“旱涝保收”的状况。 在不改变这种状况的情况下,只让基层民众简单地用脚投票,从一个基金转移到另一个基金,其维权的结局也是一样的。 幸运的是,最近监管层开始针对上述结节病尝试牛刀,这将带来基民维权范围的联动。

“基金踩中地雷不吭声 基民维权该找谁?”

“老鼠仓”民事索赔“灯下黑”[/s2/]

迄今为止,国内基层民众维权尚无成功先例,但这也不否认市场人士为维权做出了努力。 对基民维权现状的准确描述,是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的话:“基民维权之门打开了,但房间里一片漆黑。”

前述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层民众提起赔偿诉讼,但面对经常不作为、行为不积极的情况,基层民众不愿意被束缚手脚,作为原告,能否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励健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民可以以未尽到勤勉责任为由起诉基金企业,要求基金企业履行赔偿责任,但现行法律不支持基民直接起诉上市企业。 也就是说,基民对基金管理者或基金管理者提起诉讼只能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这样就排除了侵权责任(在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中,将追究侵权责任),只包括违约纠纷。 “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修改,基层民众的维权将很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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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市公司以虚假陈述给基民带来维权需求外,实际上基金企业在自身“老鼠仓”问题上给基民带来的维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年来,监管层确认的“老鼠仓”涉及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光保德信基金企业原基金经理许春茂等多家基金企业。 “老鼠仓”的确定案,经常带来基民维权需求的呼声,但结果尚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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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专业基金托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健律师认为,目前基层民众以原告身份向基金企业提起赔偿诉讼,应该说法律通道是可行的,但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个基金往往包括千万基民,即使基民原告在诉讼中胜诉,实际赔偿的金额也不太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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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民如何就“老鼠仓”提出赔偿诉讼,励健律师认为基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老鼠仓”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民提起诉讼时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首先,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经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确认,其次,基民相关基金的认购时间处于该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期间,且因基金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净亏损。 而且,这两个要素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 基民打官司要准备的材料有基金买卖协议书、订货协议书、基金净亏损征兆表、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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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除了基层民权倡导价格过高的现实原因外,当前基层民权倡导行业的司法难题也不容忽视。 例如,基本民的损失还很难定义,赔偿金额还很难判定等。 不同的是,近年来股东权益保护中的司法难题之一持续受到市场各方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纷纷提出相关司法解释,使股东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 对此,励健律师希望《证券投资基金法》尽快修改完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基层民众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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