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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陆慧婧从上海出发

1月30日“提名”14家机构后不到1周,基金业协会于2月4日开始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工作八条底线释义(版)”征求意见,不得有不公平交易,不得约定本保收益,不得套现 该意见征集稿的一大亮点是,分级理财计划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同时也对劣后级投资者的数量提出了3人以上的新要求。

对于此前定义模糊的资金池业务,该意见征集稿确定了理财计划和投资目标未能确定。 多个理财计划对应多个投资标的,未进行合理评估的理财计划不单独结算,而是独立核算; 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利润等4种情况被视为资金池业务。

最近强调的分级理财计划杠杆比率不能超过倍数也得到执行的参照。 权益类理财计划初始杠杆率大于5倍,存续期杠杆率大于10倍;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非标准类资产管理计划的初期和生存期杠杆率超过10倍; 存续期间,因被动原因杠杆率超支,两个工作日内未履行报告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调整在限制范围内; 混淆产品类型会导致杠杆倍数过高; 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别的份额,购买整体杠杆率超过10倍的劣后级份额的投资者不到3人。

““八条底线释义”征求意见 基金业协会再划资管红线”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业内人士关注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详细说明。 “劣后端的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这一标准是首次提出的。 ”上海某从事资源管理工作的律师分析说:“实践中只有1到2个退化的后端投资者。” 基金管理企业通常先明确不好的后端人选,然后去市场招聘优先投资者。 如果将来该准则通过,同一产品的设计和发布速度将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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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份额,整体杠杆率将超过10倍”也将波及资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通道,从事监管套期保值行为。 “由于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定向增发,迄今为止信托通过基金专家增资的模式很多。 如果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专家的优先级,其信托产品也采用结构化设计,透支计算杠杆不在10倍以上,将来这类产品就无法通过。 ’根据上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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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级产品的设计中,劣后资金保证优先收益,很多评级理财计划通过设置高杠杆,在募集优先资金时起到征信的作用。 ”上海另一位从事资金管理工作的律师表示,但实际上,退后资金金额少,仅靠高杠杆的产品设计无法起到实际的征信作用。 极端的例子是,10元的劣后资金、1000万元的优先资金,即使举债10倍,优先收益也难以保证,未来这种行为将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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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收益运输的某些领域的潜规则,一位律师表示:“与介绍项目无关的第三方的利润费是行业的规则,即使将来细则出台后被禁止收益运输,目前为止资金管理计划中募集的这部分利润费也是旁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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