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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张静从西安出发

湖北宜化( 000422,sz )旗下的子公司陷入环境污染的涟漪。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此前调查显示,25亿元再融资的环保鉴证期刚过,其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青海宜化) )连续发生污染事故,经环保部门改善并协商。 (详见《每日经济信息》4月19日报道“25亿再融资核查期后,问题频发的湖北宜化能否掩盖子公司的污染? () )

事实上,上述子公司不仅存在环境保护问题,《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湖北宜化环境保护普查公示时,企业和青海省环保部门关于青海宜化pvc项目的文件和公告中,也存在许多矛盾和事实不符之处,除项目改善外,还存在其他环境保护问题。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在给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信中表示,青海省在查勘时间内,可以根据要求积极改进。 但是湖北宜化在公告中说,公司进行整顿不在审计期内。 另外,年1月西宁市环保局批准青海宜化试点,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表示青海宜化试点没有批准手续。 另外,湖北宜化公告称,去年7月项目已开车生产,但实际上青海宜化还在试制中,没有进行环境保护检测。

“湖北宜化环保核查多处存疑污染事故信披违规?”

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说法有出入/

此前,湖北宜化宣布定向增资方案,计划将25亿元投入新疆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为此,湖北宜化申请了再融资上市环境保护鉴定。

年5月13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关于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企业上市再融资环境保护咨询意见提交的函》,并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宜化上市再融资环境保护的初步审查。 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情况公示》,公示复印件显示,青海宜化为湖北宜化控股有限公司,处于建设中。 根据记者拿到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情况的信》,11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意湖北宜化通过上市环境保护鉴定。

“湖北宜化环保核查多处存疑污染事故信披违规?”

从以上许多来信可以看出,湖北宜化上市鉴定工作非常顺利。 但是,我们发现湖北宜化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普查的发言存在很多矛盾之处。 湖北宜化核查技术报告显示,再融资核查期为2008年1月~年12月,表明青海宜化已得到纠正,但“青海宜化已不是核查期”。 但是,在上述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的信中,环境保护厅表示:“湖北宜化在再融资核查时间内,可以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三又”制度,对于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也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加以改善,还可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湖北宜化环保核查多处存疑污染事故信披违规?”

关于青海宜化试产,湖北宜化考察技术报告称,2009年1月27日,西宁市环保局批准青海宜化pvc项目试产,青海省环保署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否定,“试产需向我们提出报告申请,但青海宜化未经环境保护署批准,自行

“青海宜化试生产的时候,环境保护设施和‘三又’没有完成,而且也没有经过环境保护厅的试生产审查手续,环境保护厅发出了中止试生产的信。 ’上述环境保护署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另外,值得观察的是,根据湖北宜化年7月15日发布的公告,青海宜化30万吨聚氯乙烯项目已经投产。 事实上,记者表示,青海宜化还处于试制阶段,未通过环境保护检测。

或涉信披露违反/[/s2/]

事实上,除了环境保护监测存在诸多疑点外,湖北宜化除青海宜化得到改善外,其他环境保护问题尚未公开或公告,疑似违规。

前面提到的湖北宜化上市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报告表明,企业特别证明了青海宜化有所改善,或者是避重就显得较轻。 公告称,2009年3月~6月,为及时了解征信范围内的公司情况,与征信范围内的公司进行了逐一对比,企业于2009年3月21日发布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宜化整改的通知。

但是,根据记者拿到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相关文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向湖北省宜化发出了中止试制的信,之后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没有提到前者的企业,而是通过网上查询才知道后者的企业。 真的有疑问。

值得观察的是,根据被称为湖北宜化的环境保护核查时间段,青海宜化的许多环境问题不在环境保护核查时间段内,但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示时间内,湖北宜化也对此予以披露和证明。

随后,青海宜化因环境污染事故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咨询。 记者读了湖北宜化公告,对此没有任何公开或证明。

湖北宜化对上述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 真实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新闻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新闻,不得有虚假记载、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根据第19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新闻都必须披露。

“湖北宜化环保核查多处存疑污染事故信披违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知晓,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事件原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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