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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霞从上海出发

涉及强生企业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经过二级法院三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强生败诉。

昨天( 8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企业、强生(中国)医疗器械有限企业)两家企业以下强生企业)自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企业)以下锐邦企业)的经济损失53万元。

法律人士表示,纵向垄断在销售代理制领域普遍存在,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历来争议较大,此次是国内首例原告在终审中胜诉的纵向垄断案件。

约翰逊·恩多·约翰逊昨天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相关声明将推迟,但在发布消息之前,相关声明的记者还没有看到。

约翰逊先生被判赔偿金53万元

2008年1月,强生企业与锐邦企业签订当年的《销售合同》和附件,约定锐邦企业在强生企业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丝部门的产品,期间锐邦企业不得以强生企业指定价格以下的产品销售。

2008年3月,锐邦企业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价格中标。 随后,强生企业对锐邦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发出警告后,取消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最终完全停止了缝纫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销售。 到2009年为止,强生企业不再与锐邦企业续签销售合同。

锐邦企业起诉强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

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锐邦企业证据不足,驳回了其指控。 锐邦企业于年5月28日上诉,上海高院3次开庭审理。 在审判中,双方就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双方签订价格协定是否构成垄断协定等6个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宣判锐邦企业胜诉。

一位反垄断律师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纵向垄断,“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方之间签订以下垄断协议: 固定商品向第三方的转售价格; 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本案的要点是,锐邦在某医院的招标中以低于强生规定价格的价格中标时,强生对锐邦的低价竞争行为发出了警告。 之后,取消了锐邦在其他医院的销售权,不接受锐邦的订单。 最后完全停止向锐邦供货,不再续签合同。 ”该律师说:“在这里,警告、商品停止、合同终止是关键,实现了限制转售价格的垄断行为。”

根据审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强生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锐邦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上海市高院驳回了锐邦企业其余的诉讼请求。

纵向垄断是销售的“潜规则”

参与这一事件的是约翰逊旗下的半身裤部门的产品,《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几十年来,十分重视半身裤产品,占据了中国缝纫线市场的一半江山。

长期接触某医疗器械领域的收购者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缝线市场以外资企业为主,外资在该行业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据采访,目前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进行市场调节,公司自主定价。 在价格战略方面,看重康系列是昂贵的战略,在全国统一定价。 在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医院以中等价格销售,剩下的由代理商按照实际和医院商量好的退税率销售,设定最低售价。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在采访中表示,实行“全国统一定价”未必是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的认定必须全面解体,市场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在市场上的强弱地位,限制竞争协定的履行后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什么样的结果等,都有一定的条件。 ”徐士英表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公司只是市场竞价的接受者,不是制定者。 强生可以长时间保持价格不变。

“其实,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争论总是很大。 ”另外,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这个案件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 上海市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推动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实际上,纵向垄断在代理销售制领域普遍存在。 这也与品牌商自身在垄断中的地位有关,是品牌商维持高利润、加强代理商管理的形式。 ”严义明说,一般来说,对代理商的这种约束和限制在相关合同中有所记载或口头表达。

据介绍,这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除法院实施反垄断法外,行政执法还有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公司收购,发改委负责调查价格垄断行为,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一位医药行业人士告诉记者,这一事件也与解除药价高企的诅咒有关。 “许多‘只有一家’的进口药品和消耗品在国内形成了特色地位,国内国外定价相差甚远,外资制药企业通过各种垄断地位一直维持着较高的价格。 我希望这件事能有助于打破价格垄断。 ”

标题:“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强生败诉 销售“潜规则”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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