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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陆慧婧从上海出发

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面临两审判决,后期有可能继续被追加行政处罚,但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这个引起骚动的事件迟早会成为另一个时代的象征。

对于员工开始投资,业界普遍表示欢迎。 但是,新形势下风控制度如何制定,也是近几月基金企业审计部人员心中的大事。

《前车之鉴》李旭利

在修改基金法之前,刑法已经领先一步,将“利用未公开报纸交易罪”写入法案,对金融机构的职员施加“紧箍咒”。 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因违规行为跨越刑法修订前两个阶段,成为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的典型样本。

5月23日,李旭利因“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再次站上法庭。

回顾李旭利事件,最初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是在年9月21日。 起诉书显示,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企业投资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新闻非法交易2只股票,累计交易(认购)金额5226.38万元以上,非法利润金额5226.38万元以上

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公布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唐建、王黎敏的“老鼠仓”行为开了第一张罚单,但随后两年,张野、涂强两位基金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在两次审判过程中,李旭利此前的违规行为也被检方反复提及。

“本案只是追究2009年2月28日以后被告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的新闻交易的行为,但截至2009年,李旭利已经违反了行政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结束之前,可能会对被告人李旭利以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法庭上,检察院是这样说的。

放开投资权限

刑法减少职工违法行为后,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将对基金职工的投资适用法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者申报、登记、审查、处分证券投资等的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工作人员投资权限放开 基金企业或出内部“禁令””

业内人士预计,监管层对基金业内人士的炒股进行严格申报和考核后,或引导基金人员的证券投资走向规范和良性循环。

上海一家基金企业的警察部长说:“原本只决定‘员工’不可以做什么,但现在我和你划清界限,告诉你不要越界的范围。”

“这个领域的人有天然的投资诉求,放开限制是不可缺少的。 ’据基金经理说。

引起业界新的担忧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有关员工的投资细则由基金业协会制定。 基金企业审计部人员对投资开放后企业风控制度如何制定表示新的担忧。

“企业不鼓励企业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提倡投资公募基金,与基金持有人分享风险,分享收益。 ”一家基金企业的警察部长表示,由于担心投资行为会带来风险,不鼓励企业和内部人士投资。

在“不鼓励、不反对”的大前提下,基金经理的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关系的制定。 例如,员工在指定证券企业开户,进行交易前必须向审计部报告,审计部参考企业核心股票池等多个因素做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然后提出购买期限,到期后必须另行报告。

“详细情况还有待研究。 ’根据上述警部长的例子,例如,个人账户是在基金集团之前几天购买的,这不是利用未公开新闻吗? 另外,在制定规则时,不同部门的监管严格程度也不一样,非核心人员听取内部信息获取利益这种超级违规行为也增加了风控的难度。

“这些都是制定内部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但确实很难把握。 ’目前,内部意见还没有传达给基金经理的信息。 他说,虽然目前自己倾向于“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但企业投资部总监个人直接表达了禁止的意愿,最终如何制定,应该是各部门之间妥协的结果。

上述基金企业审计长表示,鉴于基金经理持股容易踩上“老鼠讲”的红线,媒体和公众关注度过高,不少基金企业审计部在未来细则出台后,仍会内部制定相关规定,强制基金理财

“重要的是个人持股与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上海一位基金经理表示,根据海外惯例,在基金经理之后在企业买卖同样的股票就没问题了。 但是,尽管如此,海外许多大型基金企业基金经理一方面不进行个人证券投资,一方面担心持股工会的泄露,引起大众的关注,另一方面,在个人实际运营中,也并非购买单一股票,因此,在权衡之下,大多

“工作人员投资权限放开 基金企业或出内部“禁令””

“只要规范透明,建议适当开放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 ’上述基金经理说。

标题:“工作人员投资权限放开 基金企业或出内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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