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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太阳能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上海一中院26日正式受理此案

经实习记者庄键从上海寄出

6月26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院申请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企业诉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06 )破产重整案。 此案是上海首次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企业是超日企业的供应商之一。 年5月,毅华企业以超日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重组超日企业。 被申请人超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提交了企业破产重整出具的员工安置案、大股东倪开禄对企业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资料。

据上海一中院透露,超日企业拖欠毅华企业款项已到期,尚未归还的超日企业年报和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超日企业账面资产共计37亿多元,负债42亿多元,全部权益合计- - 截至年3月31日,超日企业账面资产共计35亿多元,负债共计43亿多元,所有者权益共计-7亿多元。

经上海一中院审查,认为超日企业住所在本院辖区内,《公司破产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申请人毅华企业对被申请人超日企业享有债权,有权依法申请超日企业重组。 被申请人的超日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超日太阳能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上海一中院根据《公司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审查毅华企业的申请,并分阶段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受理裁定。

当天,我院根据《公司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规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企业的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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